天威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了办公家具供货合同,由大地公司向天威公司提供办公家具。天威公司收到了大地公司所供的价值60万元的办公家具,同时给付了部分货款。天威公司收货后发现大地公司所供办公家具存在设计和质量问题,导致一楼和二楼会议室的会议桌及一楼四个接待室的桌椅与大地公司提供的设计使用要求不符,主要问题是大地公司提供的办公桌的尺寸不能摆放下设计要求数量的办公椅。大地公司提供的办公屏风有30处存在质量问题。办公屏风摆放和原地插摆放位置不符,导致天威公司重新更换地插及地毯,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另外有大地公司提供的价值1800元的茶几1套,交货时就已损坏,使用天威公司要求退货。由于上述原因天威公司与大地公司多次协商没有结果,剩余货款至今没有给付大地公司。大地公司向法院起诉天威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天威公司则反诉,诉讼请求:1、大地公司将一楼会议室的会议桌1个和接待室的4个接待桌降价处理,二楼会议室的会议桌进行更换,达到能摆放下18把会议椅的设计要求。2、要求大地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对办公大厅的办公屏风进行修理。3、要求大地公司赔偿因屏风摆放与原有地插位置不符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4、要求大地公司将价值1800元的茶几1套按退货处理。
法院判决支持了天威公司的二、三、四项请求,第一项请求降价额度法院酌定,对二楼会议室的会议桌按退货处理,天威公司支付大地公司剩余货款。
云南鲁甸法院 孙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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