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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郭炫斌 李新胜 重庆报道 2009年8月20日,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文传建等四十二人诉被告开县五通乡兴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韩安木、谢功兰、五通乡田冲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
据了解,本案的原告五通乡田冲村文传建等四十二人,认为五通乡大河沟煤矿及五通乡兴星煤矿采煤造成水资源下渗,给其生产造成损失,于2006年10月25日依法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开县五通乡田冲村大河沟煤矿二井原属于五通乡乡镇企业,因煤矿开采给田冲村造成损失,故于1994年由五通乡人民政府将该矿井抵给田冲村委,成为开县五通乡田冲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集体企业。1995年5月20日,田冲村委将大河沟煤矿二井承包给村民祁中权以开县五通乡兴星煤矿名义生产经营。合同签订后,祁中权投资对大河沟煤矿二井进行开采生产。并将该煤矿变更为私人所有的私营企业,企业名称为开县五通乡兴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从1987年开始,被告开县五通乡大河沟煤矿在开采过程中至地下水位下降,1995年被告开县五通乡兴星煤矿开采中亦至地下水位下降,导致原告田地灌溉、人畜饮水困难而大幅度减产,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要求被告赔偿鱼塘损失55350元,稻田损失280930.1元,10万立方水池一口378000元,评估费1000元,鉴定费50000元。以上合计768317.96元。
2006年10月28日,原告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及损失评估。2006年10月30日决定对损害因果关系及损失进行评估。2007年4月重庆煤田地质研究所对采矿影响作出鉴定。2009年6月30日,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对该鉴定报告作出补充。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受影响田面积18.28亩,其中文传建户2.75亩,邓仕元户0.74,周国金户2.7亩,黄昌武户2.25亩,周国友户1.5亩,周立宪户1.8亩,韩万福户1.46亩,赵丕华户2.46亩,祁合兵户2.6亩。鱼塘3口,面积220平方米,其中文传建户1口75平方米,周立宪户1口70平方米,黄昌武户1口75平方米。2008年4月,重庆清源会计师事务所对受影响的18.26亩稻田和220平方米鱼塘进行损失评估,评估结论:1、1987年至1994年每亩稻田年损失稻谷200公斤,价值340元。18.26亩年损失价值6208.4元。鱼塘每口年损失75公斤,价值450元,三口鱼塘年损失计价1350元。2、1995年至2008年3月10日每亩稻田年损失稻谷225公斤,价值382.5元,18.26亩稻田年损失价值6984.45元。鱼塘每口年损失鱼75公斤,价值450元,三口鱼塘年损失计价1350元。
关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问题。该法院认为:因缺水引起原告稻田及鱼塘损失应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原告稻田及鱼塘所处地理环境属自然条件差、水资源相对缺乏地区。二是煤矿采煤引起水位下降,1985年到1994年期间,因大河沟煤矿采煤,造成水下渗,原来修建的引水堰无法继续从大河沟窑附近引水,村民生产生活用水困难。乡里为了解决吃水问题,就从集体所有的水库放水维持水源。1994年特大自然灾害,水库供水不能满足需要,引起村民集体上访而且要找乡政府打官司,五通乡将开办的兴星煤矿的开办权交给田冲村民委员会,作为解决田冲村村民用水问题的补偿,让村里以矿养水,证明1994年以前水位已经下降,村民用水已经困难。因此1994年以前大河沟煤矿采煤是引起水位下降的主要原因。1998年后谢功兰对大河沟煤矿的开采及兴星煤矿采煤对水位下降有进一步扩大作用。
关于本案的民事责任问题。该法院认为:水应属于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因素之一,也是属于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得污染环境及破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2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原告稻田及鱼塘所处地理环境属自然条件差,水资源相对缺乏地区。自然原因是造成原告田及鱼塘减产的原因之一,应当减轻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的80%的损失由被告承担较为合理。大河沟煤矿采煤是引起水位下降的主要原因,兴星煤矿采煤对水位下降只起一定作用,两煤矿的责任比例按8:2分担为宜。
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文传建、杨佐英、文家春、文家国稻田损失21271.25元,鱼塘损失9450元,合计30721.25元,由被告五通乡田冲村民委员会赔偿15729.28元。由被告谢功兰赔偿3932.32元。由被告五通乡兴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4915.40元;原告周立宪、李方秀、周国琪的稻田损失13923元,鱼塘损失9450元,合计23373元,由被告五通乡田冲村民委员会赔偿11966.98元。由被告谢功兰赔偿2991.74元。由被告五通乡兴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3739.68元;原告黄昌武、周国荣、黄蛟的稻田损失17403、75元,鱼塘损失9450元,合计26853.75元,由被告五通乡田冲村民委员会赔偿13749.12元。由被告谢功兰赔偿3437.28元。由五通乡兴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4296.60元;邓仕元、周国兰、周国玉、邓艾、邓美玲的稻田损失5723.90元,由被告五通乡田冲村民委员会赔偿2930.64元。由被告谢功兰赔偿732.66元。由五通乡兴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915.82元;周国金、陈代菊、周正伟、黄中莉、周翼的稻田损失2088.45元,由被告五通乡田冲村民委员会赔偿10692.86元。由被告谢功兰赔偿2673.22元。由五通乡兴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3341.52元;原告周国友、杨忠英、周正芬的稻田损失11602.50元,由被告五通乡田冲村民委员会赔偿5940.48元。由被告谢功兰赔偿1485.12元。由五通乡兴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1856.40元;原告韩万福、范依珍、蒋体碧、韩明辉、韩明锋的稻田损失11293.1元,由被告五通乡田冲村民委员会赔偿5782.07元。由被告谢功兰赔偿1445.52元。由五通乡兴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1806.90元;原告赵丕华、杨胜碧、张世珍、赵昌兰的稻田损失19028.1元,由被告五通乡田冲村民委员会赔偿9742.39元。由被告谢功兰赔偿2435.60元。由五通乡兴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3044.50元;原告祁合兵、戴奎琼、黄秀清、周国秀、黄良福、黄良明、祁小军、祁小霞的稻田损失20111元,由被告五通乡田冲村民委员会赔偿10296.83元。由被告谢功兰赔偿2574.21元。由五通乡兴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3217.76元;鉴定费21000元,由文传建等四十原告负担4200元,被告五通乡兴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60元。 被告五通乡田冲村民委员会负担10752元。被告谢功兰负担268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经过多次公开开庭审理,于2009年7月24日再次开庭审理后,作出该(2006)开法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法院宣判后,原审被告开县五通乡兴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和谢功兰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以(2009)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703号作出判决:一、撤销开县人民法院(2006)开法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文传建等九户村民要求开县五通乡兴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和谢功兰、韩安木以及开县五通乡田冲村民委员会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文传建等四十人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诉,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文传建等人在申请再审中称:申请人的一股长流水源被煤厂打漏,给申请人对小资源的再利用造成了不可估计的损失。二审判决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主张错误,请求再审改判,由煤厂负责人赔偿因无水给申请人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渝高法民申字第01469号作出驳回文传建等四十人的再审申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2年8月2日,以渝检二分院民行不立【2012】30号作出不立案决定。
村民代表向记者反映,我组的一股长流水源被乡政府搞乡镇企业,大河沟煤矿一井打漏,一条三千米长的大堰变为废堰。为此,我们村民多次找乡政府领导,要求恢复我们的水源并赔偿我们的损失,乡政府本想自己开(兴星煤矿二井)承包人在政府手上承包,每吨上交积累是4元,按测设图二井蓄煤量是58.9万吨,获利是200多万元,一井洞口离老堰才80米高,恢复水源很容易。一旦开采二井,水源必然下渗,势必引起村民与政府的第二次赔偿官司,所以乡政府才忍痛割爱地将二井的开采权及赔偿责任同时下放到田冲村委的,它并非是对田冲村民的赔偿。
代表还告诉记者,村委其实是掌控二井、三井的资源的总老板。乡政府的责任一下就落在村民委员会肩上,村委与承包人书立的是二井的合同,上交村委积累是(58.9×1.2)应是70多万元,没兑现;二是没搞排灌;三是承包人擅自在二井洞口下几百米处擅自开采三井,也没给村委达成任何协议与合同,村委也没有任何的制止行为,此是村委三处失职。最关键的仍是支部书记则是煤矿的主要股东。所以,二中院把二井主权的下放和承包人给村委上交积累每吨才1.2元,统统判为以对田冲村民赔了损失的,同时给我们对水资源的再利用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二中院却回避我们要求的财产损害赔偿这一主题。本案历时七年之久,权钱结合的老板们想用威吓的手段,警告我们放弃或撤诉。在2008年3月15日这天,他们在社会上请三辆小车的打手来家毒打上诉人黄昌武夫妇。本案中,我们上诉人共花去的各种费用近贰拾万元。
村民们声称:重庆煤田地质研究院和重庆清源会计师事务所两机构,二中院认定是不法机构,为何不通知我们重找合法的机构鉴定后再判呢?反而给我们的律师打电话,叫我们放弃或撤诉。
如今,他们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及权利,正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他们迫切希望上级法院、检察院对本案明察秋毫,查出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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