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由于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因此,许多原本是农村户口的诉求方,在利益的驱使下,想尽一切办法去收集证据证明自己应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获赔,尤其是农转城的诉求方,几乎所有的诉求者都要求按照城镇人口的标准赔偿。究竟农转城这类当事人是按照农村人口的标准还是城镇人口的标准赔偿,这个问题在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致,有的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赔偿,有的还是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赔偿。针对这个问题,无论按照哪种标准赔偿,都各有利弊,综合权衡后,我认为还是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赔偿为宜。
根据损失填平原则,受害人受到的损失,赔偿义务人有义务在自己应该承担的范围内全部赔偿,以填平受害人的损失。作为农转城的赔偿权利人,在户籍上承认其已是非农业户口,但其还是生活在农村的,其收入仍然来源于农村,生活开支还是农村的,俗称“换汤不换药”。如果按照城镇人口的标准赔偿的话,就会出现居住在同一个村民小组且受到的伤残等级一样的两个受害人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差距在3至4倍之间,仅仅就是因为办了一个农转城手续,就造成这种极为不公平的现象,不符合法律追求公平价值的理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根据此复函可以清楚地看出,适用什么标准,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而农转城的受害人在办理了农转城手续以后,仍然居住在农村的,其收入及消费水平和城镇人口有一定差距,和本村没有办理农转城的其他村民之间也没有特别明显的地方。办理了农转城以后,还是拥有宅基地,也继续耕种原来的土地,其生活方式也没有改变。
在基层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方多数是农村人口,他们的经济条件没有城镇人口的好,判决的案件执行比较困难。在农村,领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一旦矛盾激化,就会造成互殴互打的情况,若原告方是农转城的,若按城镇人口赔偿,一个最简单的打架造成十级伤残的案件,按照现在的标准计算,单是一笔伤残赔偿金就在四万多元,通常的农村家庭要两年的全部收入才够赔偿一笔伤残赔偿金,不但增大了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也同时给法院的执行增加了挑战。有些农村的人损案件本可以调解好,受害人作出让步当场就可以履行的,但其代理人认为其委托人已经转为城镇人口,就应该按照城镇人口的标准赔偿,结果判决下来还是按照城镇人口的标准,但被告方无法履行或消极履行,导致受害人一分钱都拿不到的情况都会出现。
农转城的诉求方能否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获赔,这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因此,为了司法的统一性,望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张朝现
作者单位: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