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金塘法庭审结了一起学生在课间受伤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通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学校和其他三名被告共计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6000余元。
九岁的刘某是一名小学三年级的学生,某日课间,他独自在操场上玩耍,何某、张某和钱某三人则手持树枝相互追逐打闹,三个小朋友在追逐过程中不慎将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左手髁骨骨折,经鉴定刘某的伤构成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6000元。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和撞倒刘某的三个小朋友共同赔偿损失。巧家法院受理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就各自责任的承担问题相互指责,调解未果,依法进入庭审程序。在庭审结束后,法官再一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双方对各自的责任承担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很快就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由学校和张某、钱某、何某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000余元。
法官寄语:本案是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虽然是课间,但学校同样有管理的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等人在课间相互用树枝追逐打闹,学校未及时予以制止,才导致刘某被撞倒地受伤的结果,显然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而钱某等三人的行为致使刘某受伤,其监护人也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商晓丽
作者单位: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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