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律意识,倡导法律援助,提升律师素质,提高律师声誉!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首页 | 资讯 | 旅游 | 社会 | 法治 | 透视 | 网评 | 调查 | 聚焦 | 追踪 | 维权 | 公益 | 反腐 | 案例 | 关注 | 说法 | 财经
万象 | 曝光 | 民生 | 环保 | 安全 | 教育 | 保健 | 咨询 | 房产 | 书画 | 来信 | 援助 | 论坛 | 人物 | 文史 | 访谈 | 文化
地方
频道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湖南 | 广东 | 海南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广西 | 宁夏 | 西藏 | 新疆 | 内蒙古 | 台湾 | 香港 | 澳门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5周年
网站公告: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说法 > 内容  

武胜法院:公司用人不签合同 罚款2000按律退还

发布日期:2013-10-10  查看次数:2391 来源:  作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罚款权无限放大,20081月后废除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的规定。

201110月起被告冯某在原告某一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武胜猪场工作,任该场场长。20127月底被告冯某将该猪场后备的9头母猪卖给了他人,卖价共计人民币8200元。20128月初,原告种猪繁育有限公司认为冯某此次卖猪严重违反了集团规章制度,为严肃纪律杜绝此类事件在各生产部出现,原告将被告冯某开除并处罚金2000元。

原告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武胜猪场诉称:被告冯某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原告解除被告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不应支付被告的双倍工资36000元和退还罚金,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武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字(2012**号】裁决书。

被告辩称:被告卖种猪没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原告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都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原告无权对被告进行处罚罚金,原告应退还被告罚金2000元。

武胜县人民法院认为:201110月至20127月期间被告冯某在原告处上班,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原告应支付二倍工资给被告。被告在没有向原告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请示和汇报就擅自销售种猪并隐满事实真相,严重违反了原告的管理制度。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合法。然而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处理罚金2000元,原告处罚被告罚金2000元无法律依据,故应退还罚金给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作出判决:原告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支付未与冯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6000元(4000/月×9月),并退还冯某罚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也由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承担。(蒋婷  石芳)

 

 
热门·推荐    
去年审查调查县处级及以上一把手5836人
去年审查调查县处级及以上
2020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
· 去年审查调查县处级及以上一把手5836人
· 用无罪推理“拽回14条人命”的法学教授
· 6省公布中央生态督察“回头看”整改进展
·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10年 4000万农村娃
· 揭开低保被取消后仍享受补助之谜
· 山西师范大学临汾学院原院长秦国杰被“双开
点击·排行    
山西柳林县龙门会全体村民举报村支部书记贪
民警放款1千万给人大代表 为讨债将其非法
多地整治“老赖”有奇招 未来微信能标注失
一份荒唐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墙上涂鸦也能做公益
北京:地铁谩骂女子当事人被警方连夜抓获
女生扶老人事件再发酵 疑问:认定书未写明
习近平今赴英访问 两国企业将有大手笔合作
习近平向教师致以节日祝贺:责任重大使命光
业内人士称中国柴油汽车排放造假远超德国大
热门·图文    
民警放款1千万给人大代表 为讨
多地整治“老赖”有奇招 未来微
墙上涂鸦也能做公益
女生扶老人事件再发酵 疑问:认
投票·调查    
你是从哪里知道本网站的?
  • 网友介绍的
  • 百度搜索的
  • Google搜索的
  • 其它搜索过来的
  • 网址输错了进来的
  • 太忙了不记得了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人员查询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12 大江法律服务网 WWW.FLFWW14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信箱:djflfw148@126.com 法律顾问 张福源
    法律服务网 版權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複製或轉載 No part may be reproduced in any form without the prior permitti0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