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1日凌晨2点左右,张三驾驶出租车在昭巧二级公路上行使,由于疲倦,撞飞了同向骑自行车的王二,致使王二甩出两米以外的机动车道上。张三见发生车祸下意识地紧急刹车,慌忙下车查看情况,见王二倒在地上没有任何动静,以为被撞者已经死亡。为了逃避责任,张三见四下无人,慌忙驾车逃离现场。事实上王二并没有死,只是由于右腿被摔断,疼痛过度昏迷而已。过了不久,王二渐渐苏醒过来,缓缓地爬向安全地带。正在此时,一辆疾驶而过的私家车从王二身上压过,导致王二当场死亡。天亮后,目击者报了案。经公安机关全力侦破,很快将肇事者张三和私家车主李四抓获。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将此次交通事故分为两个阶段:前段即张三将王二撞伤后逃逸,双方负同等责任;后段即李四将被害人王二压死,张三负主要责任,李四负次要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第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主体范围小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前者仅包括在公路上从事运输的人员和非运输人员,即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后者还包括水上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第二,对损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有损害就要有赔偿;后者则要构成重大事故,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三,对过错的要求不同。虽然两者都要有求肇事人需要有过失,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即使机动车驾驶人完全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车辆意外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则不然,只有肇事者有过失,且付全部或主要责任时,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凡是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形肯定构成了民事侵权。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民事赔偿。
本案中,李四驾车行使过程中没有违章行为,由于天色较暗没有看清路面情况,不慎压在了爬行中的王二身上,致其死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李四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应对王二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张三将王二撞伤后,没有采取及时的救治措施,而是驾车逃逸,情节恶劣,造成王二再度被压;张三撞伤王二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他应该承担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所以张三的行为无疑侵害了王二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当对王二的家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的家属可以要求检察院对张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也可以单独对张三和李四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云南省鲁甸法院 孙继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