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柳州无业者伙同其他三人以“做法事”名义在河池街头骗走一妇女13万财物,现有三人归案,三人在逃。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年9月12日,吴某、古某等6人驾驶两辆车到金城江伺机作案。13时许,吴某在翠玉路附近假扮一个丢失孩子的母亲与被害人韦某搭讪问路。古某扮路人称认识一个法师可以帮忙找回孩子,然后诓骗韦某一同坐上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其他人见韦某被骗上车后,立即按事先计划赶到河池职大附近等候。
古某等人把韦某带到河池职大附近,与假扮法师孙女的李某偶遇。李某假意帮韦某“算命”,在骗取韦某信任后谎称韦的子女近段时间有灾难,必须拿出钱来做法事才能化解,并谎称做完法事就将钱财归还。
韦冬梅即回家拿了价值1500元的金首饰、现金6万元及有7万元存款的存折,在小轿车上交给李某,李某将装着财物的袋子放在手刹上,以不说出存折密码法事就不灵为借口,骗韦某说出存折密码。然后,李某叫韦某在小轿车后座向车尾磕头做法事,便乘机用事前准备的相同袋子调换了装有韦某财物的袋子,并将存折和密码交给同伙,同伙将存折内的7万元全部取出。李某遂将已调包的袋子交给韦某,让其离开后不要马上打开袋子。韦某回家后打开袋子,发现财物被调包后即报警。
案后,经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三被告人退脏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等三名被告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后,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脏和赔偿被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等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作者: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王川 伍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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