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杜某因丈夫王某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不思进取为由想与其离婚,丈夫王某不同意,于是杜某便搬回娘家居住。一天,王某借口家中有急事将杜某骗回家中,苦苦哀求其不要离婚,并要求与其发生性行为,可被杜某拒绝。后二人发生厮打,杜某多处受伤,最后终因身单力薄而让王某得逞。杜某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王某强奸吗?
法官解答:该案中杜某遭遇的情况应当属于“婚内强奸”问题,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关于婚内强奸的规定。从表面上看,王某违背杜某的意愿使用强迫手段与子发生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但由于他们之间存在夫妻关系,其性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夫妻双方对发生性行为没有达成统一意见时,一方因使用强迫手段而被认定为强奸于法无据。因此,杜某无法要求司法机关追究王某的“强奸罪”。但是王某可以遭受到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并有权以身体遭受的伤害而请求赔偿甚至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如果王某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杜某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进行处罚并说服教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四十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鲁甸县法院:蒋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