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惠农政策的实施,国家不断加大在“三农”(农业、农村、农民)方面的投入。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与此同时贪污、挪用、截留、套取等涉农职务犯罪也时有发生。有的村支书、村主任经常手握支出白条一大把,不向村上移交或不及时移交;有的虚开汽油发票抵充花销;有的酒店消费账单数字不小;有的以村级、社区建设项目为名套取和捞取项目款等问题仍很严重,甚至将已申请到手的专项资金或项目款不使用、少使用或不施工、少施工;有的镇直接从村上套取款项,并将套取款项的账据以他人名义栽到村级账上;有的村级主要领导将自己原经手保管的条据既不交村上,也不交镇上,直接控制在自己手中。
一、农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村财管理缺少监督。村上的主要领导把持或垄断财务管理。监督机制流于形成,从而诱发犯罪。
(2)财务管理流于形成。不建帐、包包帐、建假帐、收入不记帐、白条入帐等,较为突出。
(3)违反规定,利用职权非法侵占、截留、挪用农村集体财产,惠农资金、物资及征地补偿款。
(4)利用报帐制的漏洞,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各种款项。
(5)利用村级实施项目之机,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不实施、少实施,与他人合伙式自导自演实施套取、侵吞项目款。
(6)非法转让、承包出租集体土地,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产,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7)以村级名义,向有关部门争取项目,争取资金,争取后,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侵吞、套取、虚报款项。
(8)利用职权,索取贿赂。一些村干部利用为村民申报补偿款、救济金等国家支农惠农款物之机,索取贿赂。
(9)私自截留,挪作他用。一些负责涉农资金流转的乡、镇、站、所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资金流转的中介环节,私自截留或推迟发放涉农资金,挪作他用,获取个人利益。
(10)上下串通,“利益均沾”。一些基层单位伪造项目,套取涉农资金,共同贪污。
可见当前农村财务管理存在主要问题是村级、社区村民自治、民主理财意识不强;相关财务制度执行不力;村财镇代管监督不强;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和惠农民生部门审批发放款物监督不严等,造成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直接诱发涉农职务犯罪。
二、农村财务管理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1、岗位职责及民主管理不规范。从调研情况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一人身兼数职的现象普遍存在,如既是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又是村财务人员。多种岗位、多重身份集于一身,又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导致村主要领导“大权独揽”,增加了犯罪的机会。同时,农村基层的民主管理不到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九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实践中,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使召集村民会议存在一定困难。而部分村干部民主意识比较薄弱,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很少通过村民会议来决定,大多由村干部商议决定或由村主要负责人决定。
2、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一是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从办案情况看,绝大部分贪污、挪用犯罪行为发生在公款下拨后、正式使用前或者发放到村民手中之前的资金流动过程中。目前虽然推行村级财务镇代理制,但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落实不到位不规范,扶贫救济款、土地征收款等下拨村级财务后,资金的领取、保管、转账、发放等程序不严格,随意性较强。二是农村财务人员独立性、专业性差。一方面,部分农村财务人员由村委会成员或村支部成员兼职,在某种程度上,会计、出纳的身份成了村干部谋取私利的工具。另一方面,大部分村财会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无证上岗,对新财务会计制度不熟悉,导致会计记账不规范,账目混乱,漏账错账、不结账、不记账等现象突出,工作上盲从于村干部,为村干部任意支配有关资金创造了条件。三是财务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财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不及时情况比较普遍,同时,缺乏财务公开后的信息反馈机制,财务公开只起到“告知”作用,无法真正成为干群交流和监督的渠道。
3、村镇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不到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在村镇公共建设领域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与该领域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直接相关。一是村镇公共建设的准入门槛低,工程承包方鱼龙混杂。与县(市)重点建设项目相比,村镇公共建设属于小额工程,容易吸引一些小型建设工程公司参与,且对承包方建设资质要求相对宽松,一般不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导致许多不具备建设资质的承包商通过不法手段进入农村公共建设市场。二是村干部及其近亲属直接参与本村公共建设工程的情况较多,使工程建设施工与建设主体集于一身,易引发职务犯罪。三是有关部门对村镇公共建设项目的监管不力。村镇公共建设项目因工程量和资金投入较少,无论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还是工程监察部门,对工程招投标、工程现场监理、工程量核算、工程款结算、划拨、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都比较薄弱,容易诱发职务犯罪。
三、农村财务管理现状的思考和预防
面对目前农村财务管理现状。如何加大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中央“三农”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保障“三农”资金安全。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是农村财务管理的关键。然而农村财务管理面广、摊摊账、村干部持有的旧账较为复杂、风险点多而任重道远。因此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我们要继续做好以下涉农职务犯罪工作。
一、继续保持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压势态,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坚决遏制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多发态势,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机制体制,构筑农村财务管理网络,积极发挥“三委会”、老党员、人大政协代表和群众的监管作用,充分调动镇级和县级相关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的作用。统筹安排、相互配合、规范操作,将农村财务管理推向一个规范、健康、有序和真正服务于农村基层工作及百姓的平台。
三、切实加强对村级、社区财务管理。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认真履行村级、社区财务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管责任,对于截留、挪用、坐支惠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一些村级、社区的干部未按规定清交集体财产,移交帐务和财务手续的,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隐匿、销毁会计帐簿、凭证和档案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涉农部门要加强对惠农资金下拨和财物发放以及项目的管理。对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惠农资金下拨和财物发放以及项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村级、社区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镇财政所代理记账、核算。所有收入均应及时入账,防止以白条抵库,截留,坐支,挪用等手段侵吞、侵占国家资产和集体资产。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予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坚决刹住收入不进账、不建账、包包账、无任何附件的白条入账和村干部的个人“私家账”。
六、加强村级、社区财务资产管理审计和村级、社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并及时向村民、居民公布审计结果,审计发现资产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指导其改正和完善;发现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有严重违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搞好“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的监督管理,特别是“一事一议”的补助资金管理。真正使该项资金起到应有的作用。
总之涉农职务犯罪涉及到党和国家的惠农政策,涉及到广大农村百姓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党的形象,涉及到农村财务管理能力,涉及到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关注目前县域农村财务管理状况,关注涉农职务犯罪发展趋势,将农村财务管理搞得更好,有效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喻曦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