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张正林在本村拥有一块宅基地,其于2013年6月份因病死亡,张某生前已经离异,有一子张明,和张正林前妻共同生活,现年已18岁。张正林去世后,其房屋已倒塌,现张明诉讼法院要求继承张正林的宅基地并进行翻建新房。
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张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在我国物权法理论中,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我国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是无偿取得,仅仅只需要缴纳数量较少的税费。
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基本前提,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仅仅针对集体组织成员的,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所以宅基地禁止流转。
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保障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住房而设立,是国家对农民的一种福利。
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物权,无偿性决定如果允许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基于人身依附性宅基地使用权会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亡而消亡,不产生继承问题。而保障性质体现如果继承将导致宅基地的使用范围无限的扩大,使得农村土地的分配失去均衡性。所以宅基地不能作为私有财产被继承。
具体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作者:鲁甸县法院:蒋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