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她认识后,给了她家12000元的彩礼钱;给她买过两件衣服,150元一件;买过两双鞋子,其中一双160元,一双70元;买过三双袜子,是九元一双的;去她家的时候,买了一只猪脚,还有两瓶酒 ……”孙某细数着认识李某后付出的一分一厘。
孙某(男)与李某(女)是经媒人介绍认识的,并于认识两个月后按照农村风俗订婚,孙某给了李某家彩礼钱12000元,后李某反悔不愿与孙某结婚,孙某便来到法庭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婚约财产,于是出现了开始的那一幕。了解情况后,法庭干警仔细向孙某解释了婚约财产的性质,本案中按照习俗给付的12000元的彩礼李某应予退还,但是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不予退还,婚约财产一般属赠与性质。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李某家表示愿意退还孙某12000元的彩礼钱,对于孙某在与李某婚约期间购买的其他物品,李某愿意给付适当的补偿。
编后语:恋爱时的甜蜜,分手时的无情,记得小时候玩“过家家”的游戏,这场戏没演好可以一切归零,从头再来。但恋爱结婚并非如此,不能因为没有走到一起就要求对方返还自己所买财物。且不说法律上规定对于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一般不予退还,从情理上也是说不通的,倘若对方是以订立婚约为名进行诈骗,那么自然应受法律打击;但是在正常的恋爱、分手后,还是应该理性的解决问题,不要为了那一分一厘破坏那份曾经的美好。
作者: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王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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