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 袁晗)新近修改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表示,新消保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突破。 但陈剑同时提出,根据相关案例长期跟踪研究,目前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如诉讼费的收取、律师费的承担、赔偿费的分配、经营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等,需进一步明确。
哪类案件适合由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新消保法规定消费者领域的公益诉讼主要针对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再如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对象也是众多且不特定,这些都可由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陈剑称,在目前的条件下,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时间长、举证难,难以与经营者对抗,如果由消协组织代为提起诉讼,可以将单个消费者的力量汇成合力,形成足以与经营者抗衡的强大力量。同时还可以通过消协组织借助法律界人士、新闻媒体等多方力量,给消费者维权提供更为专业、高效的服务,给经营者以舆论等方面的压力,促使经营者合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陈剑还认为,中消协将与有关方面积极反映、沟通,推动相关规定尽快出台,同时做好培训工作、争取相关方面支持,解决人员、经费支持,切实落实有关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进先表示,消费者协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公益诉讼,在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这一诉讼程序,还涉及到起诉条件、诉讼费用的承担、胜诉后消费如何受偿、裁判的执行等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就此深入调研,努力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