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四十有五,是某公司的董事长,2012年4月7日晚上因心脏病突发去世,张林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妻子杨莲认为张林留下的上千万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理所当然应该由自己继承。然而事情并不是她想象的那么如愿。一个月后,杨莲收到了一张传票,张林前妻的儿子张伟竟然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当地民政局,要求撤销张林与杨莲的婚姻关系。诉状上说,张林与杨莲的结婚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原来,张林与前妻生有长子张伟,1990年儿子2岁时前妻去世,张林忙于事业,张伟一直跟奶奶生活。一年后,张林认识杨莲并与其“结婚”,张林和杨莲每月给付生活费,并且随时回家探望;然而张林和杨莲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只摆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六年后两人才想起补办结婚证,可说来也巧,办结婚证的当天,张林临时有事,就由弟弟张旺陪同杨莲办理了结婚证。也就是说,张林根本没去过民政局,是张旺签字代办的结婚证。杨莲不解地说,我和张林结婚20多年,还生了一对儿女怎么可能不是他的妻子?
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婚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男女双方如果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取得的结婚证,则是违法取得,是无效的,其婚姻关系并不被依法承认,只能作为同居关系看待。
据此,杨莲与张林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张林的遗产没有继承权。鉴于杨莲多年来对张母的敬孝及对长子张伟的抚养,经法官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杨莲在遗产的总额提起20%;二、剩余80%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张旺和杨莲所生两个子女、及张母四人继承。
云南省鲁甸法院 孙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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