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原本外向开朗的17岁少年,父母离异后各自忙于生计,对其疏于管教,缺少沟通和关爱,导致其性格转变,竟因私人怨恨将两名同校学生砍伤。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这名未成年被告人任健拘役四个月。
任健原系河池市金城江区第五中学(以下简称“五中”)学生,因其在校期间经常旷课、抽烟、打架,参与社会青年之间的斗殴,后自动退学。任健曾与同校的王启明有矛盾,2013年3月27日中午12时许,任健与韦旭等三名男子(另案处理)在五中外等候王启明放学。看见王启明从学校出来后,任健便将王启明拉到学校门口旁的一个报刊亭附近,对王启明进行殴打,并用一把卡子刀砍伤刘的右脸及鼻子,后与韦旭等三人逃至金城江区文化广场。此时,任健碰到蓝耀辉等几名五中学生走过,因认为蓝耀辉要帮王启明,任健与韦旭等人便追赶蓝耀辉等人到金城江公园。跑至金城江公园西门坡上厕所旁的树林时,任健从韦旭等人手中得一把西瓜刀,砍伤蓝耀辉的右手手背之后将西瓜刀还给韦旭并逃离现场。当天,任健将砍伤王启明的卡子刀扔到了龙江河里。
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法医学损伤鉴定,被害人王启明面部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蓝耀辉右前臂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3年4月1日,任健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河池市公安局南桥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后,任健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王启明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500元;向被害人蓝耀辉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70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健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作案时年满16周岁未满17周岁,案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自首论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任健亲属主动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未成年人均使用化名)作者: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伍春艳 黄沁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