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一男子网购货物,接到卖方到货通知去货运处验货后将货款转账给了与之联系的业务员,当男子拿着转账凭证到货运处提货时,却被告知货品为货到付款,付款后才能提货,而卖方公司称未收到货款,男子无奈之下将货运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苏智在广西河池从事轮胎零售业务,其与胡秀彬通过QQ朋友圈结识,苏认为胡是广州长腾公司业务员。在两三年前,苏曾与长腾公司有过一次业务来往,是以现款现货形式交易的。2012年12月27日,胡打电话给苏问是否需要购买轮胎,此时苏正好需要进货,双方商谈后口头约定:胡给苏发货80条,货款45200元,货到付款。同年12月31日,胡电话通知苏去曙源货运看货,苏与曙源货运员工核对了品牌、收货人,确定是自己订购的货,便根据胡的要求将45200元货款转账到胡的账户。而当苏拿着转账凭证到曙源货运提货时,被曙源货运告知是货到付款,没付款不能提货。苏智再打胡秀彬电话就一直联系不上,经与长腾公司核实,货品确实是货到付款的。
庭审中,第三方长腾公司陈述,平时都是通过网上交易确认的,没有书面合同,而且都是代收货款。为了降低风险,公司在发给客户的物流单上留的是自己的电话号码,在接到货运通知到货后再打电话通知客户。
苏智诉称曙源货运在其验货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没有把货运单给其看,也未说清楚是货到付款方式才导致了其被骗,曙源货运应该赔偿其经济损失45200元。曙源货运则辩称,货运单上第三人与托运公司的合同,上面有约定货到付运费,金额是代收货款,货到付款,作为买方,应拿钱到货运公司提货,支付之后,货物交给买方,没有拿到单子,就不是真实的货主。根据合同法的权利义务形式是代收货款,对于这批轮胎没收货款就无法交付,运费、保管费也至今无人支付,现只能行使留置权。
因胡秀彬的身份有待查实,法院宣布择日宣判。原告认为胡秀彬是以双重身份与双方交易,自知被骗,遂撤诉并将此事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现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作者: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伍春艳 韦京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