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房开挖地基,却未妥善处理好水流的疏通,最终导致邻居家的房屋受损的后果。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大寨法庭就审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普某因房屋倒塌受到的合理损失的30%,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与普某系邻居,2011年杨某开挖1宗屋基地,地形为东高西低,杨某挖出的弃土、沙石等均该地块内。原告普某的房屋坐落于杨某家屋基的正西面。2012年农历5月10日天降大雨,雨水先是汇集在杨某开挖的屋基内,后因地势原因雨水流向通往普某房屋的排水沟,因水流较大,普某家房屋后面未加挡墙予以保护的土埂由于雨水的浸泡垮塌,将普某房屋墙面砸到,致该房屋受损。经鉴定,房屋损失为12313.67元,后双方未能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普某提起诉讼。
巧家法院审理认为,普某房屋后面的土埂未建挡墙进行保护和雨水汇集后再流向普某的房屋是造成普某房屋受损的直接原因,双方对房屋受损的后果均由过错,应分别承担责任。杨某开挖屋基未处理好排水隐患,导致雨水汇集后大量流向普某房屋,雨水浸泡致房后的土埂垮塌,应承担普某损失的30%。
作者: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陈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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