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多发的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再一次担心 “耕地红线”如何守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私自转让集体土地,但近年来现实生活中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却屡见不鲜。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屈某与秦某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并各自返还土地以及土地转让价款并当庭予以兑现。至此该起因一亩承包土地被非法轮转多次的案件终于得以化解,皆大欢喜。
屈某诉称,2012年11月,屈某与秦某共同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将秦某“所有”的面积为一亩的一块土地以人民币14.7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屈某,并于次日给付了全部的土地转让价款。之后,打算在该块土地上建盖房屋,屈某陈述本以为可以乘儿子明年结婚之前将房屋建好给儿子做新房使用,却不料因该土地的原承包人的阻止,就无法再继续正常使用了。因此,屈某与秦某产生争议,屈某便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并由秦某返还所收取的土地转让金人民币14.7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万某与方某系同村村民,屈某、秦某与万某、方某系不同村集体的农村居民,2005年,方某与万某为了方便栽种,将各自的承包土地各三块分别约为4亩互换栽种管理使用。2010年3月,秦某与方某未经村集体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将方某于2005年从万某家互换来栽种的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为万某的一亩承包土地以永久租赁的形式转让给秦某,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9万元。2012年11月,屈某与秦某未经村集体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2013年7月,未等屈某为儿子建盖新房之前,原承包人万某擅自将若干建筑材料堆放在屈某购买来的土地内准备建盖房屋。事因集镇规划,新街道延伸到了该亩土地处,承包人万某认为是自己的承包土地欲建盖房屋,最后受让人屈某认为该土地是自己花钱购买的,亦欲建盖房屋。遂起纠纷,承包人找互换土地栽种的方某说理,认为当时双方只是暂时互换栽种而已,现在不想继续换了,要求换回来栽种。最后受让人屈某认为自己花那么多钱转让得来,实在很冤。
法院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秦某与方某、屈某与秦某私自达成的转让承包土地协议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行为无效。承办法官认为该类型非法转让土地案件在基层农村具有典型性和多发性,应该通过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达到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目的,对该案果断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到现场实地勘察、现场调解。在法庭主持调解下,通过承办法官深入的剖析讲解了我国的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细致入微的情理说服后,当事人各方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成功地一次性达成了调解协议,秦某与方某、屈某与秦某均愿意不再履行违法的土地转让协议,各自当庭返还土地转让价款,并各自返还土地至承包人万某。通过对该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的巡回审理,近年来多发的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和农村当事人观望、盲目跟风的侥幸心理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对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也起到一种法制宣传作用。喻道彪
作者单位: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