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李某生前与原告张某结婚后于2000年8月生育一子即原告李某明,被告系李某之父李某海。2013年2月,就职于广东省深圳市某区石岩水田建滔制品厂的李某死亡。2013年2月,用工单位广东省深圳市某区石岩水田建滔制品厂与张某、李某之父达成《员工因工死亡补偿金协议书》,一次性给付原被告赔偿、补偿、救济、抚恤等各项费用22万元。该款由原告张某领取5万元,被告李某之父领取17万元。事后,被告李某海安葬李某用去3万元。同年3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分局以深人社认字(宝)【2013】第510168xxx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死亡属工亡。2013年8月,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某分局复函本院:李某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应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2757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万元。现因原、被告对如何分配产生争议,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某分局未支付。
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员因分割死亡抚恤补偿金而发生争议的纠纷案件。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法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中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可适当多分抚恤金、少承担或不承担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
主审法官在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下,认为死者妻子与父亲现都买有社保,养老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且双方经济条件还算可以;而孩子现在还小,在以后的成长中还有许多需要花钱的地方,双方是否能各退一步,为孩子着想多分配一点给孩子。主审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给双方做工作释明道理,当事人双方最后接受了由子女享有抚恤补偿金的40%,其余两人各占30%的判决结果。(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武胜县人民法院 段凯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