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和第三人针对原告提供的被征占土地图纸进行质证
因认为国家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做出的《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函》(以下简称《同意函》),导致当地政府强行征用其还有40年承包期的1.87万亩林地、草场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66岁的全国劳模李玉芬起诉国土部、财政部要求部分撤销该函,返还她承包治理的1.87万亩土地,赔偿经济损失3.6亿元。
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
承包治理沙荒地18700亩
昨天,李玉芬没有到庭。她在起诉书说,自己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一名普通农民,早在1982年就自筹资金,带领全家人治沙造林。1999年、2011年,她先后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政府签订合同,承包治理沙荒地18700亩。
李玉芬说,国土部和财政部共同作出了《同意函》,同意并投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强行占用其还有40年承包期的18700亩林地、草场。
2013年5月31日,两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同意函》。李玉芬认为,多年来对承包的沙荒地投入了大量心血进行辛勤改造,有效抑制了当地荒漠化程度的加剧,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治沙的成果应当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保护,因此她起诉要求部分撤销《同意函》,返还她承包治理的18700亩土地,赔偿她的经济损失3.6亿余元。
代理律师赵彬告诉记者,李玉芬将沙滩变成绿洲的土地被强行征用后,变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中生态移民的居住区,目前政府已经向李玉芬承包治理好的土地上移民5000多人。
国土部
《同意函》与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
国土部的委托代理人称,宁夏中北部土地整理重大工程项目是2008年9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国土部和财政部按照中央支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调研论证后认为,该重大工程项目符合中央有关支持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的基本条件,所做的《同意函》也符合中央有关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是合法有效的。
该代理人称,《同意函》主要内容是核定项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总投资以及同意由中央承担部分项目建设投资等,既无涉及李玉芬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又不是强制收回土地或批准强制收回土地的行政行为。
而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整理行为不产生强制征收、收回土地的法律后果。《同意函》的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不存在涉及李玉芬的行政行为,与李玉芬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及造成的经济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该维持。
财政部的代理人和国土部的说法一致。
宁夏政府
《同意函》所批项目不含涉案土地
第三人宁夏政府答辩认为,国土部和财政部不应成为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理由是,两部门的《同意函》是对其《关于上报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函》所报请的内部批准行为,《同意函》的内容与李玉芬本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代理人称,《同意函》涉及事项的实施,需要通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所以国土部和财政部都不应该是被告。
此外,代理人提出,《同意函》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未侵犯李玉芬所称的土地承包权,“工程建设不是征收、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改变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所以没有侵犯李玉芬的土地承包权”。
该代理人还称,《同意函》所批准的土地整理项目中,不包括李玉芬所承包的18700亩土地。李玉芬认为其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应起诉征用其土地的机关。
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