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金城江区九圩镇保平乡的卢某。在干完农活回家路过村口覃某家时,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莫名其妙的被覃家养的一条大公狗咬了两口,完了之后自己简单的处理了一下伤口,进行止血包扎处理后就急忙叫本村村民开自己的摩托车,送其到保平乡卫生院进行进一步治疗。当卢某知道自己的狗咬人过后也赶紧到卫生院配合覃某治疗,说了无数次对不起叫覃某安心治疗,医药费自己全部承担。
就算是这样也平不了覃某心中的怒火,在自己治疗完毕过后,覃某还是将卢某一纸诉状告到了金城江区法院九圩法庭,覃某要求卢某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一共5000元。主审法官何庭长接到诉状过后,先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然后耐心向覃某解释医药费、误工费在核实事实清楚过后,该给的被告必须得给,但是精神损失费这一项,是要有权威部门进行司法鉴定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且根据本案案情来看要想达到精神创伤还是有很大差距的。通过法官的解释覃某主动放弃了精神损失费这项请求。
何庭长叫来被告卢某来当庭调解过后,卢某也很积极配合进行赔偿,通过对医疗发票审核、依据规定清算误工费、来回往复治疗车费,被告同意支付覃某3314元,现金当庭兑现。覃某也无异议,最终双方冰释前嫌。
作者 :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彭运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