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搭乘客车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其腰3右侧横突骨折,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男子将客车司机、车主、车辆运营公司及投保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客车投保公司赔偿受伤男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87167.10元。
2012年6月23日,覃懿乘坐李洋波驾驶的南丹开往金城江的客车。由于雨天路滑,李洋波驾车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行驶,当行至G323线1239㎞+800m处路段时,车辆失控并发生侧翻冲出路面,撞上路边交警执勤岗亭,造成包括覃懿在内的4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覃懿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30天,出院诊断为腰3右侧横突骨折,支出医疗费7066.33元。经鉴定,覃懿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交警部门作出认定,李洋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李洋波驾驶的客车实际车主系杨俊,该车挂靠于被告南丹总站经营,南丹总站系运达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李洋波系杨俊雇请的驾驶员,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保险赔偿责任限额为25万元。事发后,杨俊支付了覃懿的住院医疗费7066.33元,另支付了3000元现金。而后,由于覃懿与杨俊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覃懿遂将杨俊、李洋波、运达公司、南丹总站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丹支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25053元。
法院认为,李洋波驾车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该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由于李洋波所驾驶的客车实际车主系杨俊,李洋波系其雇请的驾驶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杨俊对李洋波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南丹总站和运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因,该客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不足部分再由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伍春艳 莫孟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