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属于家庭共同承包的土地私自转让,妻子儿子均不承认该合约,打官司毁约获支持。近日,镇雄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判决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被告赵顺贵与杨科权系同村村民,原告杨正民系被告赵顺贵长子,岳朝会系其妻子。2012年12月17日,被告杨科权未经原告杨正民、岳朝会等人同意,与被告赵顺贵签订书面协议,将原告杨正民、岳朝会与被告杨科权等人共同承包的承包地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永久转让给被告赵顺贵。被告赵顺贵支付了转让款人民币10000元后。
法院认为,首先,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方可转让。其次,本案争议土地属原告杨正民、岳朝会及被告杨科权等人共同承包地,转让该地须经其他共同承包人同意。被告杨科权未经发包方同意,也未经其他共同承包人同意,将原告岳朝会、杨正民等人与其共同承包的土地转让给被告赵顺贵,该转让行为无效。被告杨科权应退还被告赵顺贵转让款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据此,判决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由被告杨科权返还被告赵顺贵土地转让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12月17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 宋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