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5日,田某在彬县新民镇街道一建筑工地干活时,由于自己不慎被工地上放置的楼板露出头的钢筋挂到裤角,致其摔倒在地受伤,彬县县医院诊断为:右侧5、6肋骨骨折,住院17天,医疗费8085元。出院后田某与工地负责人周某就医疗赔偿问题分歧较大,田某一纸诉状将周某诉至法院。
彬县法院在审理中,周某表示原告受伤并不严重,只是受伤是由原告自己疏忽造成的,损失应由田某自己承担。而田某认为其为周某提供劳务,其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周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提供劳务者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但田某认为周某应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而周某也认为自己对于原告的受伤不存在过错,让自己赔偿实在想不通。眼见双方各执一词,为了说服当事人接受法院的调解意见,办案法官径直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的相关条文,并针对原、被告在案件中的过错进行分析,并找到以前处理过的类似案例让双方作比较。在法律面前,终于让周某认识到其作为一个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也让田某意识到自己也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办案法官不失时机地提出让周某赔偿田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最终双方接受了法官的调解意见,同时办案法官向周某上起了“法制宣传课”,而周某通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讲解,也意识到自己在工地管理方面的疏忽和存在的隐患,表示今后定会加强管理,保证安全施工。当天即拿到了赔偿款的田某激动地说:“以前光听说法院程序复杂进度慢,没想到会这么顺利,这让我改变了对法院工作的看法,真的感谢你们”。 作者:彬县法院 王建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