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焦某交付定金5000元。后李某缺失诚信又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今日,经彬县法院调解,李某返还焦某共计49000元结案。
2013年8月27日,焦某与李某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焦某购买李某位于彬县新民镇某小区商品房屋一套,焦某当场交付定金5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9月10日预交房款4万元,剩余房款于9月底付清,待房款交付完毕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3年9月26日,焦某支付剩余房款时发现李某已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王某。焦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判令该房屋归焦某所有。李某辩陈,虽与焦某签订合同在先,但王某所出房价高于焦某,于是将房屋卖给王某。现同意返还焦某4万元房款及定金5000元。
彬县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查明李某与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焦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亦非双方恶意串通,王某为善意第三人,且李某与王某已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更采登记对抗主义,房屋属于不动产,故该房屋所有权应归王某。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
李某应承担定金罚则责任。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结案,由李某归还焦某房款及定金共计49000元。作者:彬县法院 杜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