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老心不老,老牛吃嫩草”,广西那坡县一年近古稀的七旬男子黄某竟多次性侵一名年仅12岁的少女,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骇人听闻的七旬淫魔黄某奸淫幼女案 并对被告人黄某当庭进行宣判,以强奸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年。
经查明:2012年11月的一天,年仅十二岁的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个人来到被告人黄某家中玩耍,已70有1的黄某看见李某独自一人来后顿起淫欲,在明知李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趁家中无人之机,在厨房对李某实施奸淫。此后2013年1月24日到30日期间,黄某趁李某独自一人在家或李某独自一个人来到其家中玩耍的时候,先后在李某家一楼的沙发上和自己家厨房对李某实施奸淫五次。庭审中,黄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提出受害人李某是自愿的,且双方只是性器官接触,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奸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奸淫幼女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至于幼女是否同意,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且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因此,黄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意见不予以采纳。黄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曹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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