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4日,4岁小孩葛某东跟随外出务工的父母回老家宜宾县古罗镇欢度春节。不幸的事情却在这天发生。葛某东因吃果冻后出现畏寒、发热、恶心呕吐等症状,随后其父母将其送往宜宾县古罗镇中心卫生院急诊就医,但是却被无执业资质的值班医务人员草率诊断,使得其病情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治疗,反而进一步加重。出现病危时,在葛某东父母要求转院治疗后,该医务人员没有通知执业医生进行抢救,使葛某东病情加剧,致使其在送往宜宾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的途中死亡。
不堪忍受丧子之痛的葛家父母,来到了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在经过审核之后,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随即指派了宜宾县龙池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对葛家父母进行法律援助。在接受指派之后,法律工作者指导葛家父母为其子做司法鉴定,并搜集对其有利的证据,告知该案中的法律关系和相关法律知识。
2013年3月25日,葛家父母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将宜宾县古罗镇中心卫生院诉至宜宾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31724.50元。2013年10月31日,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法律工作者依法陈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指出葛某东的死亡与古罗镇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古罗镇中心卫生院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法院判决古罗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共计323453.55元。
经历了丧子之痛的葛家父母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从经济上得到了抚慰。他们也衷心的感谢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和为他们进行援助的法律工作者。
(宜宾县司法局 郭 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