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司机在高速路上超速,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罚,不料其未能正确对待行政机关的处罚,手持器械将公共物品破坏,让自己领了刑罚。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蒲俊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蒲俊系广东省广州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平时负责粤A71181号大客车从广州至贵阳线路往返的运输。2013年6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蒲俊与同事王宇(另案处理)驾驶粤A71181号大客车经过宜河高速公路金城江区东江镇里仁村侧峒隧道路段(汕昆高速1076公里处)时,蒲俊对曾在该路段因超速行驶被交警测速仪拍照后受到处罚不满,便靠边停车,从车上拿出一把铁锤与王宇一起下车,蒲俊用铁锤将安装在此处的一个交警测速仪砸坏。在被告人蒲俊砸坏一个交警测速仪后,王宇亦用铁锤砸向另一个测速仪,后二人驾车离开。经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300多元,其中不包含油费、人工费用200元、远程安装测试费用200元。案后,被告人蒲俊作案使用的铁锤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蒲俊赔偿给被害单位河池市某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7900元。
另查明,王宇于2013年6月29日18时许,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宜河高速公路侧峒隧道旁用小铁锤将路边的一台交警测速仪外壳砸坏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蒲俊未能正确对待行政机关的处罚,持械故意非法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300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案后,被告人蒲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蒲俊案后主动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且案后真诚悔过,其妻亦处在临产期,需要人照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等多条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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