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另一重型半挂车,途中违规超车,撞上女子驾驶的搭载有两人的二轮摩托,致使女子当场死亡及车上的两人受伤,死者家属将重型车车主、车辆运营公司及投保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64507元。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44706.78元。
2012年4月15日,何勇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半挂车由贵州省遵义市往广东省广州市方向行驶,16日07时00分,行至广西河池市国道210线2723Km+850m处时,遇有覃鲜花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私自加装边斗)搭载黄远、张琴同向在前左转弯欲驶入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镇河池街路口,由于何勇驾车行经交叉路口不具备超车条件的路段且遇有前车左转弯的情况下超车,致使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角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左后角于道路北侧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造成覃鲜花当场死亡,黄远、张琴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5月18日,河池市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勇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覃鲜花承担次要责任,黄远、张琴无事故责任。事发后,何勇支付给死者家属16000元。
另查明,何勇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半挂车实际车主为何勇,其将上述车辆挂靠遵义连胜运输有限公司营运,上述车辆以运输公司之名登记车主名称,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投保。
法院认为,在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中,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何勇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覃鲜花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黄远、张琴无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正确,责任认定准确,法院予以采信。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0523.96元、224182.82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伍春艳 莫孟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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