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反腐工作的不断深入,村官违法犯纪的案件也频频曝光。而不少自认为懂法,懂政策的网友,甚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少从政人员居然都将此类村官违法案件上升的原因归结为:村委会的全称是村民自治委员会,其它机构人员无权干涉。村官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村官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故而纪委的纪律管不着;村官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而不在“监察”范围之内。
果真如此吗?笔者对此观点是绝不敢苟同。
首先,只要是中国公民就应该也必须遵守中国政府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村官即使不隶属于常规的“党政干部”编制,但他们也首先是个中国公民。按上面的观点描述,普通村民岂不是更不受监察了,如果恰好也就有那么一个机会的话,他们岂不是就更加可以随便侵占集体资源或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了?这跟小偷有什么区别?为了加强村民自治的民主性,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其它机构不得随意干涉村委会的自我运行,以保障它本身的民主与灵活性;但村委会虽然是村民自治管理机构,但它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外,它并不享有特权。
其次,村官真的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
村委会作为一个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成立及一切管理、运作都是有法律规定的。村委会也有村委会的运行及管理制度,只不过更多的时候成了空架子,摆设而已。任何一个机构成立都有他自己的运行及管理制度,村委会这个一级组织机构,绝不是为了村官腐败或做其它违法犯纪的事的工具而成立的。
2012年11月,由中纪委,中组部和民政部等12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也对村官这一特殊政务群体作出了法律上的具体管理规定: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都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农村除由村民投票选出村“两委”外,还将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约并监督村干部处置村集体财产的权力。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除了监督权外,还被赋予了“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的否决权。
这些都足以说明,对于“村官”这个群体我们并不是没有相应法律在约束,也不存在所谓的“处于法律真空地带”。现实中存在的村干部群体,村官群体腐败“含金量”大的现象,这只能说明是我们的相关层面监察工作脱节了,还做得不到位,甚至是严重失职。村监委政策本是一个很好的政策,可是为什么许多地方根本就没有这么个组织呢?甚至都没有听说过呢?政令不畅通,执行不到位又岂只是村官一级处于法律真空地带这么一个事实?
第三,我们再来看对村官违法犯纪事件。
有人说对于村官群体,纪委不能监察,不在其监察范围内。OK,我们先就这样认为。但据我所知,按一般正常程序,村主任是要受村支书监督的,同时也是互相监督的。(那个空有其名的村监委我们就不用提了)村支书首先一个条件必须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对吧?在这里笔者想试问一下,纪委的纪律对村支书有效不?又应该监察不?这不算是所谓的越权吧?再退一步讲,整整一个村委会,就没有一个党员?更何况有不少地方的村官本身就已经是党员!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认为村官的腐败更多地暴露了不少基层党员的不称职。他们愧对共产党员这一光荣称号,共产党员的身份更多成了他们顺利走上从政路的一个敲门砖,而非真心想着如何为老百姓服务的一个责任。这些不称职的人,不敢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不敢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力,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的人更多的时候成了被村官利用的可怜之辈,充当了村官腐败的帮凶。所以村官腐败是跟纪委没有必然的关系,但也不能说完全没有一点关系。至少,纪委没能对自己的党员干部队伍监察好。
在思想认识上对村官腐败乱象进行了一个全面分析后,后面我们再来一起讨论如何更好地改善与控制这一乱象。
笔者认为光从加大对村官的处罚,这是治标不治本,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损失最终还是由村民集体买单。你罚得再多,也不能伤筋动骨,也警示不了那些尚未暴露出来的“蛀虫”,“ 硕鼠”,最主要的是挽回不了已造成的既有损失及恶劣影响。处罚不是目的,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从制度源头上控制,扼杀一切有可能导致腐败的源泉及机会,对各种权力都有相应的监管才能真正改善村官违法犯纪的不良现象。
首先,我们应该对全体村民普及村委会的运行及管理等制度,让他们认识到村委会是做什么的,自己有些什么权利,并真正行使起属于自己的选举、罢免、监管等各项权利。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由村民自行选举,不得随意指派。所以对村民进行一个相关的知识普及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他们真正明白了并真正行使上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才会最大可能性地选出符合自己需要的合格村官,让那些沽名钓誉之辈,只会一心谋私利,中饱私囊的败类从选举这一关中就被最大程度化地淘汰掉。同时,被选举上的村官也才会真正有所顾忌。因为工作做得不好就会被罢免,权力受到了监管。
第二,村支书以及选举出的村民代表,共产党员应该严格坚持原则。
敢于讲真话,敢于对人民群众负责,行使起自己的合法权利以及尽到自己应该尽到的义务。要对得起老百姓的信任。这项监督是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还是最及时的监督。因为他们本身就参与着村委的一些日常工作,能在第一时间的源头上发现问题。村官要想腐败或做点什么违法犯纪的事,是不可能绕开他们的。除非是出现集体腐败。村民会议虽然是对村委会最大的监察机构,但它不是常设机构,需要临时召集,也难真正起到及时监督的预防作用。有个时效性,它的更大作用是在事发后进行一个罢免及选举的作用。如果在一些法制不健全的地方,甚至都成了一种摆设,这个会议基本不开,甚至选举都成了走过场,形式主义了,早失效了。并且许多时候还主要是由村官主持召集。让村官自我监督,就容易造成没有任何监督意义的监督。
第三,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作为村委会上级领导机构,也有监督权。只是这些年,一些干部不接地气,不愿意下基层。基本上都是有村民上告才处理,没人上告他们都是不知情。很少有主动下访民情,主动监督的,这方面比较失职。即使知道,乡镇领导知道农村工作难度大,事非多,麻烦事不断,认为村官出点事情很正常,只要不太出格,不影响到自己仕途,能帮自己做事就行。为了某些原因,能保护就保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个别的地方即使有村民上告,都还会反而处理上告村民,觉得这是闹事,在找麻烦。更别说不少村民为了长久的生计,所谓的安稳,更是不愿意也不敢做出头鸟。他们即便是涉及到切身利益,不到迫不得也不会轻易告状。更别说其它的不牵涉到切身利益的村务公开等公共事务了,这更助长了那些不良村官的坏作风。所谓的乡镇一级的上级监督其实也早已是有名无实。当然这里面也不排除有些村官早已是上下打点,形成了集体腐败,整个一灰色利益链。
第四,至于村务监督机构,不少地方根本都没有这个成立这个机构。又何来的监督?即使有,也没有敢大胆行使这份监督权吧?看看凡是已曝光的村官案例,又有哪个是村务监督会的成员举报的呢?监督机构的虚设更是直接导致了村委会主任行政权力一枝独大,所谓的一言堂也就是这样形成的。村支书跟村主任本也应该是互相监督,互相约束的,但更多的时候是两者穿起了同一条裤子,村会计就更不用说了。笔者认为应该严格按照12部委联合下发的《意见》执行,完善村监委制度,真正做到对村委会有专门的监察机构。
第五,村民会议应该仿照上市公司的季报一样,三个月必须开一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甚至取消这个会议。这个会议主要用于村官进行一个工作汇报和一种工作计划,特别是一些需要全体村民审批的都必须在会议上提出来并得到通过。改变过去只对上级政府做工作报告的坏毛病。同样,一些村民代表也应该在会上就自己最近报告期的工作面向全体村民进行一个总结,以检察是否称职。 村官作为一级组织的政务管理员,他们的工作的重要性不用笔者在这论述了。用一句“牵一发而动全身”来描述也不为过,所以他们这个环节出现腐败这种恶劣事件的危害性更加不容忽视,更不能游离于监察之外。川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