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青年与女青年一起喝酒,女青年酒醉后男青年欲将其强奸(未遂)被制止,在公安机关里男青年却拒不认罪,称自己什么都不知道,可惜铁证如山,不容抵赖。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犯罪嫌疑人韦某某批准逮捕,等待韦某某的将是铁窗里的生活。
经查明:2013年9月18日下午3时许,犯罪嫌疑人韦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在平孟镇朋友家一起吃饭喝酒,期间两人都饮下了大量的酒,当两人喝得迷迷糊糊后,又一起来到另一朋友家继续喝酒,两人喝得酩酊大醉后,韦某某将王某带到朋友家中的房间中,借着酒劲欲将处于酒后昏迷状态的王某强奸,由于韦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及家主发现后及时并予以制止,使得韦某某奸淫行为未能得逞。在公安机关中,韦某某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均说是自己酒醉了,什么事都不知道。但公安机关出示的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和被害人的陈述、检验报告等证据均充分证实了其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
那坡县检察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韦某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不影响其涉嫌构成起强奸罪,遂作出上述逮捕决定。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 那坡县检察院 曹冬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