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的老唐60有余,儿子、媳妇外出务工,便带着孙女小唐(生于1998年1月)在家生活。2013年初,老唐请媒人将小唐介绍给了同乡不同村小余(1992年出生)。订立婚约后,余家便按照农村风俗“三回九转”逐步认亲,余家先后送礼金和礼物折价共计13920元。
2013端午,小余去接小唐过节,哪知小唐已经与另一男子付某外出安徽打工,小余心存怨气失望而归。后付某与小唐的婚事也吹了,付某为此赔偿了唐家12000元。余家不想没有“媳妇”还要损失彩礼钱,遂一纸诉状将老唐起诉到彝良法院牛街法庭,要求老唐返还婚约彩礼等各项费用14320元。老唐书面答辩:“不返还彩礼,孙女是许配给你余家的,你不要我孙女了,你凭啥子喊我赔钱,你必须赔我孙女的名誉损失费”。
由于案件比较特殊,但在农村极为常见,于是牛街法庭在10月28日对这一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审理当日,双方邀约了各自的亲戚朋友前来助阵,旁听人员也很多,如有不慎,可能引发双方新的矛盾,也影响社会和法律效果,于是法官决定先行调解。
在征求被告意见时,老唐认为现在余家不要其孙女了,其不要名誉损失了,但彩礼钱一分都没有,态度十分生硬。法官就双方以未成年唐某订立婚约一事进行了严厉批评,向双方宣讲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关于结婚及请求返还婚约彩礼等的相关规定。法官们先分别给双方到场亲朋好友做工作,再给老唐和小余晓以利害,最后请双方亲朋对二人进行正确引导……
紧张气氛慢慢融洽,在法官和双方亲朋的疏导下,双方同意解除二个年轻人婚约,送给小唐“七大叔八大姨” 部分彩礼物品,小余自愿放弃,老唐返还小余彩礼折价款6800元,并当场履行。
我国的《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案中的老唐,却违法做主,包办起未成年的留守孙女的婚姻,也许他是为了孙女的幸福,但婚约不成后的结局,却不得不让人怀疑老唐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而作为受害者的小余,明知小唐未成年,尚无自我辨别能力,却担起“孙婿”的角色,最终的结果“赔了夫人又折金”。希望这个案例能给那些急于“周圆”孩子婚事的长辈一点收益,婚姻是个人问题,莫借婚姻敛财,莫到最后“人财两空”。彝良法院 乐华方 兰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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