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王某系彝良县牛街镇上白水小学五年级学生,该校每周均安排有安全课程、平时也进行安全教育。2011年8月29日上午举行秋季学期开学典礼,校长作了要求学生遵守纪律、注意安全的具体讲话,开学典礼结束后即宣布放学让全体学生回家。王某在返家途中与其他同学到河中洗澡,由于水流急湍溺,王某水性不好,导致王某溺水死亡。事后,彝良县牛街中心校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补偿了王某的父母13000.00元,但王某的父母认为遗漏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故诉至本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00000.00元。
【裁判要点】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放学后返家途中,自行与其他同学下河洗澡,发生溺水死亡,其发生死亡的地点在校外而非在校园内,王某的行为已经脱离了学校的管理范围,不属牛街中心校的监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本案中牛街中心校已经尽到教育、监管的职责,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驳回王某父母的起诉。彝良县牛街中心校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补偿了王某的父母13000.00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在放学后,在回家的途中与其他同学自行下河洗澡,由于王某水性不好且水流急湍是造成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王某的行为已经脱离了牛街中心校的监管,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监管的职责且死亡的地点已经超出学校的监管范围,故校方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彝良县人民法院 曹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