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原告韦凤明诉被告韦继雄继承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韦凤明享有被继承人遗产40%的所有权,被告韦继雄享有遗产60%的所有权。
原告韦凤明与被告韦继雄系姐弟关系,韦凤明是被继承人童淑仙的亲生女儿,于1944年出生;韦继雄是童1956年收养的养子。原、被告虽没有血缘关系,但二人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好。
1968年,二人父亲去世;同年,韦凤明因嫁人,搬出童淑仙家到其丈夫家生活。之后,童淑仙便一直与韦继雄共同生活直至2012年9月去世,并留下遗产:一栋二层的楼房。该房屋现一楼出租,二楼由韦继雄居住。童过世后,韦凤明要求韦继雄平分该栋房屋遭拒,遂诉至人民法院。
另查明,童淑仙曾于2000年12月到公证处立下第一份遗嘱:遗产由韦凤明与韦继雄平均分配。2005年6月,童到公证处撤销了其于2000年12月份作出的第一份公证遗嘱,并在撤销当日重新作出第二份遗嘱:由韦凤明继承四分之一遗产、韦继雄继承四分之三的遗产。2009年8月,童淑仙再次到公证处声明其于2005年6月作出的第二份遗嘱无效,予以作废。之后,童淑仙没有再立下任何遗嘱。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不能适用遗嘱继承方式时,适用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童淑仙曾于2000年12月和2005年6月两次到河池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但均以公证方式撤销,应视为无公证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其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韦凤明、韦继雄继承。由于原告韦凤明早年出嫁,养子韦继雄长期与童淑仙老人共同生活,可以多分,应占60%的分额。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韦虹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