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透支后,竟玩起“躲猫”游戏赖账,河池一“卡叔”未讲诚信,被银行部门告上法院。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信用卡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人吴有德给付原告中国银行河池分行(下称中行河池分行)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共计14851.65元。
2009年5月3日。吴有德向中行河池分行申请办理中银都市卡,双方以中行河池分行为甲方、吴有德为乙方签订了《中行都市卡领用合约》,合同约定:“中银都市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五十天,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甲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制定并收取相关费用等”。尔后,经审查核准,中行河池分行的上级管辖单位中国银行总行银行卡部将中国银行中银都市卡某卡号直接邮寄给吴有德,吴有德激活该卡后,自2009年6月25日通过银行特约消费商户POS系统刷卡消费1万元而发生业务往来。此后吴有德将该卡用于日常消费、取现和存款等信用卡业务。
自2009年6月25日至2013年9月23日止,吴有德通过银行特约消费商户POS系统刷卡消费29笔,共计202500.89元,由于吴有德未及时偿还,导致其信用卡账户产生取现手续费、超限手续费、账户透支利息和滞纳金。期间,吴有德累计偿还欠款本金194705.19元,偿还各种费用2768.54元,尚欠中行河池分行本金9995.70元,利息2553.89元,滞纳金1860.41元,手续费441.65元,合计14851.65元。中行河池分行多次向吴有德催讨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有德给付原告本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851.6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银都市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领用合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原告已向被告吴有德发放了中银都市卡某卡号,被告吴有德也激活该卡使用于日常消费、取现和存款等信用卡业务。按照双方签订的《中银都市卡领用合约》规定,被告吴有德在使用原告款项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偿还,如逾期,除需偿还原告款项本金外,还应当承担支付本金透支款利息、透支滞纳金、取现和消费手续费的责任。由于被告吴有德自2009年6月25日至2013年9月23日止,尚欠原告本金及各项费用合计14851.65元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综合案件情况,法院于是做出如上判决。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余志刚 韦怀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