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机修理部个体老板应邀上门修理损坏的拖拉机轴承,修理过程中,敲打轴承内圈,车主帮抓住轴承,完工后车主感觉眼睛不适,医院治疗诊断车主的右眼被异物射伤,经司法鉴定评为九级伤残,车主花去医疗费用2万余元。车主认为是修车时造成损伤,要求修车老板赔偿,修车老板觉得冤枉不同意,为此引发纠纷。日前,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都没有过错,适用公平原则,判决修车老板补偿车主部分经济损失。
2012年12月8日,唐某因自己的中型拖拉机轴承损坏无法使用,便打电话叫当地的一家农机修理部个体老板姚某上门服务修理。在修理过程中,唐某帮抓住分离轴承的花件头,由姚某敲打轴承内圈,之后唐某感觉眼睛不适,于次日到当地卫生室治疗,卫生室诊断唐某的右眼被异物射伤。
2012年12月14日,唐某再到一家私人诊所对其右眼进行消炎治疗。2012年12月21日,唐某在融安县妇幼保健院门诊治疗,初步诊断:唐某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及细菌性结膜炎。在融安县妇幼保健院建议下,唐某于2013年1月14日到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右眼球穿通伤;2、右眼角膜裂伤;3、右眼外伤性白内障;4、右眼球内异物。2013年1月22日,唐某出院,出院诊断:1、右眼球穿通伤;2、右眼角膜裂伤;3、右眼外伤性白内障;4、右眼球内异物;5、右眼外伤性视网膜脱落。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用药;2、建议全休壹月,取面向下头低位休息,注意保暖,避免受凉,避免感染;3、建议一周后门诊复查,不适门诊立即就诊;4、出院带药。
2013年5月6日,唐某再次到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右眼硅油眼;2、右眼无晶体眼;3、右眼角膜裂伤;4、右眼虹膜裂伤。2013年5月14日出院诊断:1、右眼硅油眼;2、右眼无晶体眼;3、右眼角膜裂伤;4、右眼虹膜裂伤。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用药;2、建议全休壹月,取俯卧位休息2-3周,注意保暖,避免受凉,避免剧烈活动、咳嗽、揉眼等;3、下周三下午眼科门诊复查,有眼部红痛、视力下降等不适门诊立即就诊;4、出院带药。
2013年1月21日,姚某支付给唐某医药费1000元,后唐某再次要求姚某支付医药费时遭到拒绝,因此发生纠纷。2013年10月16日,唐某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赔偿医药费17863.54元(22979.67元-4116.13元-1000元)、误工费8856元(123元/天×7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40元/天×16天)、生活护理费128元、交通费400元、伤残赔偿金24032元(6008元/年×20年×20%)、鉴定费及住宿费2788元等,共计54707.54元;另外,还要求付给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唐某诉称,2012年12月8日,其所有的中型拖拉机分离轴承损坏无法行驶,即打电话给姚某,当天上午约10时许,姚某上门服务修理,在修理过程中,姚某叫其帮忙抓分离轴承的花件头,便于敲打轴承内圈,导致异物飞入其右眼,当时其感到不舒服,但没有明显感到重伤,次日到当地卫生室治疗无好转,后又到一家私人门诊治疗仍未好转,2012年12月21日到融安县妇幼保健院门诊治疗,因设备有限,医院建议其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13年1月14日、5月6日,其两次到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22979.67元,合作医疗报销医药费4116.13元,姚某支付医药费1000元后不同意再支付其余费用。唐某认为,姚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姚某辩称,一、唐某称他帮忙抓分离轴承的花件头敲打轴承内圈,导致异物飞入他右眼,没有任何证据证实。2012年12月8日上午,唐某打电话叫其去帮修车,唐某帮抓轴承的花件头,其敲打轴承,修好后唐某结清修理费,在这次修理过程中并无任何异物飞入唐某的眼睛,唐某也没有告知有异物飞入他的眼睛。事后第三天,唐某又打电话叫其到他家帮看车子滤清器是否漏油,接到电话后其当天再次到唐某家帮他修好滤清器漏油部分,唐某结清修理费后,也未提出异物飞入他眼睛的事情。其两次帮唐某修理车子,没有任何异物飞伤唐某的眼睛,唐某也未向其提出被异物飞伤眼睛一事。唐某称敲打轴承中异物飞入他的眼睛,不符合修理时间被伤的事实,也不符合被伤时间的逻辑。唐某的眼睛在何时、何地被伤,其并不知道,与其无关。唐某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是其敲打轴承中异物飞入他的眼睛的证据,因此,唐某所诉的事实不能成立。二、关于其支付1000元的问题。由于其上岗证还在金秀县汽车站,去要证时车站管证的工作人员出差未得证回来,唐某认为其无证修理,就打电话威胁,如果不汇1000元,就喊运管和其他人将其门面的机械设备全部扣押,其为了不把事情闹大就汇了1000元给唐某。三、唐某称眼睛被伤害,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纯属诬告,其要求唐某按诉讼标的总额赔偿,并要求唐某退还其所汇的1000元。
法院查明,经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唐某受伤的右眼评定为九级伤残,姚某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唐某所受损伤是否是姚某造成的;2、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责任分担;3、唐某诉请要求姚某赔偿的各项损失是否合法有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在协助姚某修理中型拖拉机后感觉眼睛不适,于次日到当地卫生室治疗,证实唐某因异物射伤右眼,并在卫生室消炎治疗。尔后,唐某分别到不同医院检查治疗,均证明其右眼属外伤性白内障,在柳州市人民医院进行了“右眼角膜裂伤缝合+白内障超声乳化吸除+玻璃体切除+球内异物取出+眼内光凝+硅油填充术。”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姚某因此支付了唐某部分医药费,唐某右眼因异物损伤应是在协助姚某修理中型拖拉机过程中受伤。姚某没有证据证明唐某右眼受伤是其他原因造成,仅以唐某受伤时没有当场向其表明并及时治疗,事隔多日之后才提出来要求支付医药费,其是在受到唐某威胁后才支付的医药费等作为抗辩的理由,不予采信。唐某因异物损伤右眼,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中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由姚某给唐某补偿一部分经济损失。法院确认此次事故造成唐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8863.54元(22979.67元-4116.13元)、误工费4050.72元(56.26元/天×72天)、生活护理费128元、交通费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40元/天×16天)、残疾赔偿金24032元(6008元/年×20年×20%)、鉴定费700元,合计48774.26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姚某承担40%,即19509.70元,对姚某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元应当从中扣除,姚某还应补偿唐某经济损失18509.70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唐某自行承担。由于在本次事故中双方均无过错,故唐某要求姚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一、姚某给付唐某经济损失18509.70元;二、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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