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因相邻装修损害致新房漏水,在请求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处理未果后,便以物业管理部门不作为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被人告上法庭。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陈素英支付给原告广西绿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绿湾公司)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共计4059元。
2006年5月4日广西河池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天公司)选聘绿湾公司为河池市青翠城市花园小区(下称青翠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了《前置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房子的建筑面积交纳,标准是0.40元/月/平方米,按月交纳,每月30日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交总费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共用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每日及时清扫垃圾等”。2006年,被告陈素英在青翠小区与中天置业公司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119.82平方米房子,并先后交纳了2006年、2007年两年的物业管理费。2007年下半年因楼上住户装修导致房屋漏水,被告向原告反映情况,原告也出面处理,但没有结果。2008年4月,被告搬出该房屋在外租房住至今。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共66个月)被告再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公共水电费、公共生活垃圾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059元。原告多次上门催讨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2006年与中天置业公司购买青翠小区这套房子,并巳经全部交纳了2006年、2007年物业管理费,2007年下半年因房子漏水找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处理,但他们不积极履行义务,导致房子漏水问题无法解决,房子无法居住,也无法出租。由于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不作为行为,导致我有房不能住,没有享受到物业的服务。因此,不同意支付给原告物业管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天置业公司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巳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作为物业买受人其是明知该小区对前期物业管理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原告与中天置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对被告陈素英房屋所在小区的所有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陈素英巳实际入住该房屋,且巳交纳之前两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于被告房屋漏水问题不能居住,但不属原告在合同的履行范围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至于房屋漏水问题属另案处理范围,被告不在该房屋居住,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场所用地的清洁、绿化以及公用设备的维修等服务工作的开展,即使业主未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故,被告抗辩未入住房屋不应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于是作出了如上判决。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余志刚 曾德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