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七旬老夫妇因有借贷纠纷被人告上法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两位老人也四处借款依调解达成的协议履行了还款本金310850元的义务。未曾想到,债权人因未得到借款利息,心理愤愤不平,尔后多次对老夫妇辱骂推打,并造成两位老人轻微伤,老人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陈曼赔偿给原告覃荣世医疗费306.22元,赔偿给原告杨莲凤医疗费311.64元。
1945年出生的原告覃荣世、杨莲凤老两口与被告陈曼存在借款纠纷。2012年2月17日17时许,被告陈曼与二原告在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因为借款纠纷发生争吵,并动手推打两原告;当日下午,二原告返回到东方明珠小区路口时,遇到被告陈曼其家人,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至肢体冲突,原告覃荣世受伤并向“110”报警。覃荣世于7月19日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37.6元。2012年9月15日,被告陈曼及其家人在河池市行署大院后“一王理疗室”遇到正在理疗的原告夫妇,双方又因为借款纠纷发生争执至肢体冲突,原告杨莲凤被推打受伤,并到公安部门报案。2012年9月16日杨莲凤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皮挫裂伤,支付诊疗费334元;9月19日杨莲凤再次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脸挫伤、左眼球挫伤,支付诊疗费111.2元。由于被告陈曼及其家人不断对两原告进行辱骂殴打、骚扰原告的正常生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一、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骚扰和人身侵害,并赔偿给两原告医疗费881.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8000元。
被告陈曼辩称:我们与原告是因为房子使用权问题发生争执,三次争执都是两原告骂被告后,被告才动手推打原告,最后双方发生互殴,不是被告先殴打原告;原告所陈述的与事实不符,两人的伤不是被告推打造成的,而且两原告都是事发两天后才到医院就诊的,二原告的伤应该是事后自伤,与被告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亦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曼与原告之间的借款纠纷,巳经经过法院审理终结,对法院的裁决不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被告陈曼却不能冷静对待和处理,多次找原告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双方均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引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原告覃荣世、杨莲凤身体受伤,双方都具有一定的过错,各自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陈曼对二原告身体健康损害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即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即自己承担30%的责任。被告辩称两原告的伤势是事后自伤,但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纳;虽因被告陈曼在双方争执中推打两原告,但两原告的伤势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重大伤害和人格权因为被告的行为遭到到损害,且双方均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案件情况,法院于是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余志刚 黄耀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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