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要拘留我?那我就挨在拘留所过年了,我打电话喊家人拿钱来交就是,请求不要拘留我。”1月27日下午,被送进河池市拘留所的“老赖” 覃建宁对执行干警说道。覃建宁经与家人通话后,不久,其家属持款到拘留所为其履行了判决义务。
2010年3月间,韦金凤与覃建宁、覃永日口头协商合伙购买大货车从事运输业务,三方各占一股,覃永日出资17万元,覃建宁出资10.9万元,韦金凤出资6.1万元,从河池玉柴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价值34万元的大货车,并挂靠在该公司从事运输业务,合伙经营从2010年5月至2010年11月。后韦金凤决定退伙,经三方协商,韦金凤的股份由覃建宁接收,并由覃建宁退给韦金凤6.1万元,当时因覃建宁无现金退款,即立下借据,并约定于2010年12月30日前还清。尔后,经韦金凤多次催款,覃建宁仅偿还3万元,余款3.1万元拖延支付。
韦金凤于2011年6月诉至法院,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同年7月作出判决,由覃建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给付韦金凤欠款3.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2元。判决生效后,覃建宁仍不予给付,韦金凤于2013年12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立案后,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覃建宁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其经营的运输业务正常,收入稳定,而故意拖还欠款。于是,执行法官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多次耐心对覃建宁进行释法说理工作,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而覃建宁仍未能听进执行法官的劝解,不但分文未付,并对法院多次传讯拒不到庭。1月27日下午,该院执行干警对其劝解工作无效后,即对其采取强制拘留15日措施。(文中姓名为化名)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韦汉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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