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新闻传媒关系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
无论从哪方面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是新闻传媒应当努力为之服务的大局,在此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责无旁贷。发挥积极作用的主要方式,是向人们大量传播兼具新闻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信息,以体现正确导向的新闻舆论引导社会公众舆论,依法实施舆论监督,干预社会生活。这也就是它们发挥积极作用的特有方式。
新闻传媒通过舆论引导、舆论监督的方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有着坚实的基础:一是大多数新闻传媒具有较高公信力和较大影响力,主流媒体尤其如此(但近年来一部分新闻传媒的公信力也出现了令人担忧之处,业界人士对此应加以高度重视);二是新闻传媒处于社会舆论的中心位置,常能形成社会公众舆论和影响已有公众舆论;三是它们拥有现代化的传播技术手段,可在瞬间将新闻信息传遍全国甚至全世界。这是其他机构望尘莫及的。
新闻传媒进行舆论引导的真谛在于:通过日积月累地报道事实和评判事实、传播信息和传播有关观念的方式形成一定的舆论,或影响既有社会公众舆论,以此日复一日地对社会公众发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影响,涉及人们的精神和心理层面,潜移默化、长期作用,会导致人心聚或散、向或背,会日渐扩张、蔓延,会相互渗透、感染,最终会波及社会统治的基础。而在特定条件下,新闻舆论在很短时间内也可能造成上述影响。正因为如此,“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①我国的新闻传媒毫无疑问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并借此引导社会公众舆论,从而为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事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这一方面做出应有贡献。
多年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行有效的舆论引导,这样的重要问题一直受到新闻业界的高度重视。大多数新闻传媒都能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并努力使舆论引导更加有效,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命题以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进行有效的舆论引导,也就理所当然地被纳入到了有关上述命题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的范围之中。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新闻传媒应在通常人们所理解的正面宣传中正确地、有效地引导社会公众舆论;应进一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直面社会生活中的不和谐因素,通过适当的方式加以必要的和适度的干预,从而为消解社会不和谐因素、促成不和谐因素向和谐方面转化作出努力。而就以往的情况来看,党中央和中央政府一贯大力倡导和推进舆论监督,并一向高度重视其作用的发挥。在进行舆论监督方面,新闻传媒已经付出了许多辛劳,在某些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然而,“据新华社新闻研究所不久前所作的一项关于‘受众对媒体信任和满意度’的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81%的受众认为‘媒体的批评性报道太少,舆论监督力度不够’;74.8%的人认为媒体‘对本地政府的监督不够’”。②这说明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与受众的期望值还有不小的距离。而在一些相关问题上,似乎也还有继续深入探讨的必要。]本文想就这些问题进行一番理性思考。
二
舆论监督与舆论引导都是重要的老话题。但将它们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当还可以探讨出一些新意。
在谈及舆论引导时,人们理所当然地更注重正面宣传在其中的作用。应当说这是完全正确的。但倘若对问题的理解过于狭隘,将舆论监督一概排除在正面宣传、舆论引导的范围之外,就难免出现偏颇。在笔者看来,舆论引导并非单纯题材范围内的概念,正面宣传也并非仅与题材有关。③新闻传媒在舆论引导的过程中,确实应当以正面宣传为主(发现有深刻内涵的正面题材,努力发掘其价值,通过对此所作的有着良好传播效果的报道,充分实现其价值并发挥此类报道引领社会公众舆论的作用)。而舆论监督也应通过相应途径(从对带有负面性质的人、事和现象的批评报道入手,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和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作用),实现对社会公众舆论的正面引导。而在这一点上,人们似乎还缺乏足够的认识。
在笔者看来,舆论监督与舆论引导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它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情况,也完全是如此。提出这样一个观点,有着充分的理由。
第一个理由:舆论监督是广义的舆论引导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或曰,它是广义舆论引导的题中应有之义。
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着许许多多激励人们奋发向上的正面因素(包括人和事)。报道公众中的先进人物,通过树立正面典型引导公众见贤思齐,形成弘扬主旋律的舆论,这当是舆论引导的一种常用的、重要的方式。近年来,新闻传媒所推出的任长霞、牛玉儒、宋鱼水、张云泉、丁晓兵、吴仁宝等等先进典型,以及对有益于社会的思想行为有所倡导、且具有充分说服力的新闻评论,在舆论引导方面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因此可以说,新闻传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重任,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必须依靠经常性的、有效的、对正面题材所作的报道和评论这样的舆论引导来担当。
然而,无可否认,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的舆论引导,这一重要使命中的另一部分任务,应该也必须由舆论监督来承担。从客观上说,当前社会中既客观存在着许多和谐因素,存在着和谐因素不断增加的现实可能性;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社会不和谐因素甚至是严重不和谐因素,其存在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通过对正面题材的报道和评论,固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和在某些方面使社会不和谐因素受到遏制,经有关部门、广大公众的共同努力,社会生活中的某些不和谐因素将向和谐方向转化;但是必须看到,社会生活中的某些不和谐因素,不可能仅仅通过新闻传媒的倡导和呼吁而逐渐消减,也不可能在没有有力监督的情况下自行消失。特别是对于社会生活中的痼疾,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必须同时并举、共显威力,才能达到使之减少和消除的目的。就此而言,舆论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尚存在着进一步发挥作用的巨大空间。
在笔者看来,舆论监督其实也是一种舆论引导,或者说是广义舆论引导中的一项十分重要、不可或缺的内容。较多涉及负面题材的舆论监督与报道正面题材的舆论引导,两者的目的高度一致,即将社会舆论、社会生活引导到和谐的境界或引导到向和谐方向发展的境界。通过报道正面题材而实施的舆论引导,致力于发现生活中的和谐因素,对此加以肯定、倡导、弘扬,藉此达到舆论引导的目的;而舆论监督,则通过发现社会生活中的不和谐因素乃至严重不和谐因素,在严格选择的基础上确定报道对象,对此公开曝光、提出批评、予以否定、追根究源,藉此达到舆论引导的目的。两者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完全一致,可谓殊途同归。
第二个理由:舆论监督从另一个侧面实现舆论引导的目的,其作用非别的的机构或方式所能取代。
党的十五大提出:“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严惩知法犯法、贪赃枉法。”④在以上须加强监督的领域中,客观存在着许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相悖离的因素。如,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中饱私囊、贪污腐败,这是社会诸多不和谐因素中最容易引发公众不满的不和谐因素。通过报道正面题材实施的舆论引导,一般的道德规劝,已不可能使这些领导干部收敛,而必须启动司法程序(进行法律监督),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与此同时,为了警示其他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社会成员,还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揭露、谴责、批判其丑行,严肃而善意地提醒人们此类丑行何以不可为,并进而探究其出现的深层次原因。同样重要的是,通过舆论监督可使社会舆情和群众心声得以公开、充分地表达,以求得社会成员的心理平衡。这无疑也是对社会公众舆论的一种正面的和因势利导的引导。在这样一个过程中,舆论监督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机构、其他方法无以取代的。
之所以说舆论监督的作用无可取代,原因之一:新闻传媒拥有大量受众,而受众是社会舆论的主体。监督对象所惧怕的舆论压力,是受众广泛参与监督而形成的。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借助于新闻舆论监督,可达到各自难以达到的深度和广度,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原因之二:新闻传媒拥有事实和信息的刊播权。相当一部分监督对象,最惧怕的是事实和信息被公开,真相被揭露。在原形尽显之后,其隐蔽性和欺骗性就难以为继。原因之三:重要事实和关键性信息被公开披露,将会引起社会各方的强烈反响甚至震动,有关主管部门将遭遇社会舆论的沉重压力,在此情况下,将被动抑或主动地改进工作,从而促成许多本来难以解决的问题的解决。就发生在哈尔滨的天价医药费事件所进行的曝光,实际上不仅是对一家医院之所为的批评,而且也是对现有医疗体制的深刻反思;其意义既体现在对一种将病人及家属的利益置于脑后的畸形思想行为的否定上,又体现在对既往医疗改革不合理之处的理性思考和对建立新的合理的医疗体制的呼唤上。这不是一种积极的舆论引导又是什么?新闻传媒对于天价医药费事件的舆论监督,从一个侧面收到了良好的舆论引导效果。
如此看来,舆论监督不仅臧否人事,而且也是对社会舆论和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引导。如果说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舆论引导,主要是通过形成“应当如此”的肯定性舆论对社会生活进行引导的话,那么舆论监督则是通过形成“不应当如此”的否定性舆论对社会生活进行引导。舆论监督之于社会舆论和社会生活的这样一种干预、引导作用,不应被忽视和低估。
综上所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新闻传媒进行舆论监督与舆论引导,可以而且应当是并行不悖的。
三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新闻传媒应比过去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它们从两个方向进行不懈努力:一是继续加大有效地引导社会公众舆论的力度,二是继续加大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舆论监督的力度。笔者认为,上述两者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
关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继续加大有效地引导社会公众舆论力度的问题,因不是本文的重点,故不在这里展开。
继续加大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舆论监督的力度,进而使舆论引导获得更好效果,这是新闻传媒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无数事实已经证明并且还将继续证明,能抓住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负责任和有说服力的舆论监督的新闻传媒,也就是在公众中有着较高威信和良好口碑的媒体,其舆论引导的效果往往比较好。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舆论监督要发挥更大作用,从新闻传媒的角度看,问题的关键在于两点:
其一,讲究舆论监督的实际效果。新闻传媒凡进行舆论监督,都应当追求尽可能好的社会效果。这是首先应当强调的。进行舆论监督,如果不问效果,那就很难达到促使不和谐因素向和谐方向转化和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的目的。
其二,要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从事舆论监督工作。当前的情况是:由于种种原因,对社会生活中一些应该通过舆论监督加以克服或阻遏的负面现象,舆论监督尚未积极介入;对于有些负面现象,舆论监督虽已介入,但明显缺乏力度,显得疲软。
细细分析起来,之所以如此,原因甚为复杂。有时是因有关新闻传媒、新闻工作者缺乏责任意识,怕负责任,怕惹麻烦,怕苦畏难。这类原因源于新闻传媒、新闻工作者自身。必须通过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专业精神使上述状况得以改变。也有的时候,原因来自于外部。有关管理者不愿承担政治风险,未能充分肯定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中所体现的政治责任感,未能善待他们所付出的艰辛劳动,轻易否定其劳动成果,从而挫伤了从事舆论监督的积极性。还有的时候,有关主管部门出于某种考虑,希望新闻传媒、新闻工作者对某些事件不作公开报道,或者终止对监督对象的舆论监督。着眼于社会稳定的大局考虑问题是对的,但事后也有必要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眼光来进行回顾和审视,看不作公开报道或终止舆论监督的意见是否正确,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要通过理性思考,获得有利于更好地指导日后舆论监督工作的正确认识。
实践证明,在某些事件发生后,人们一开始所设定的、影响后来舆论监督力度的理念,有不少都是正确的;然而也有一些则是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的。属后者行列的,远的如对1994年4月1日发生在浙江千岛湖上的载有台湾游客的游船失火事件,有关管理部门对此所作的不予公开报道的决定,无论当时还是事后看来都是不正确的。它致使我国大陆媒体一度处于尴尬境地,并进而影响了政府形象。近的如2003年4月20日之前,一些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不容许新闻传媒就非典型性肺炎的疫情作公开报道。后来的事实表明,此类决定是完全错误的,受到了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严厉否定。因此,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既有赖于新闻传媒和新闻工作者的进一步努力,同时也有赖于管理部门正确的管理决策。
进而言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舆论监督。形成社会和谐的境界,既是扩大和谐因素的结果,同时也是消减不和谐因素的结果。无论是扩大和谐因素还是消减不和谐因素,都需要舆论监督参与其中。试想,离开了舆论监督和其他监督,社会生活中的不和谐因素又怎么可能自然消减呢?
对于执政党而言,加强自身执政能力建设,既需要能掌握舆论监督这样一种特殊的舆论引导方式,引导社会舆论和社会生活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行进,同时也需要党的各级组织和成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和主动接受舆论监督。这对各级党组织提高自身执政能力是颇有裨益的。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时说:“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⑤以上六个方面,准确概括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在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中,在人民内部实行充分的民主当是不可或缺的要件。没有民主或者缺乏民主,又何来和谐社会?而舆论监督则是政治民主、言论自由的充分体现,也是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失人民公仆本色的重要保障性条件之一。从这样一个角度看问题,舆论监督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来说也是不可缺少的。更何况,舆论监督对于法制建设,对于形成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也可以发挥应有的督促和推进作用。
总之,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舆论监督能在其中正常地、充分地、积极地发挥作用的社会;相反,在一个舆论监督不能正常地、充分地、积极地发挥作用的社会里,是不可能达到和持久保持和谐状态的。
四
新闻传媒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进行的舆论监督,应当而且可以发挥如下三种作用:其一为以督导和督促为主的舆论督察作用;其二为以揭露和批判为主的舆论鞭挞作用;其三为以预警和警世为主的舆论警示作用。
首先,要发挥舆论监督以督导和督促为主的督察作用。
舆论督察是新闻传媒代表公众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所进行的以督导、督促为主的监督。其主要特点体现为广泛性、日常性和不间断性。这种监督,涉及相当广泛的社会生活内容,既可以是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如特大矿难事件、重大群众性卫生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发生以后实施,也可以是在平时就不间断地进行(就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如液化气涨价、消费中的陷阱、天价医药费以及公共服务机构的态度和质量问题等进行督察);既可以是对重大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如拆迁安置等,改革开放中预计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医疗改革、教育改革、住房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决策过程的督察,也可以是对重大事项贯彻实施情况的监察;督察的对象,既可以是负面的,也可以是正面的和中性的。新闻传媒所进行的舆论督察,并不一定是带有批评性质的报道。不少媒体上的言论,缘事而起,有感而发,秉笔而书,仗义执言,或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是所是、非所非,显示了一种群体性监督力量的存在和它所发挥的切实有力的干预作用。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首犯刘涌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少新闻传媒发表文章对此表示质疑。新闻传媒的质疑,直接针对的是有关司法部门,然而“掌握社会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也应该以科学健康的眼光来看待媒体‘质疑’,并视为把握各方利益平衡点、提高决策水平的参考依据。”⑥媒体在“质疑”中所体现的,正是前面所说的舆论督察作用及其对现代社会利益的调节机制。
其次,要发挥舆论监督以揭露和批判为主的鞭挞作用。
舆论鞭挞是新闻传媒利用舆论的力量,对社会生活中明显有着负面性质且程度较为严重的人、事和现象所作的批判谴责。“明显有着负面性质”,是指特定的人、事和现象表现出与社会发展方向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取向;“程度较为严重”,是指情节恶劣、影响很大。对于上述对象,新闻传媒理所当然地要通过合乎事实的真实报道以及对事实所作的分析、解释,在广大公众中揭露其丑行劣迹,使之在道义上受谴责、在社会上被孤立。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舆论鞭挞,对有关监督对象进行严厉的灵魂拷问,从而造成扬善抑恶、激浊扬清的社会效果,并显示出正义对邪恶者的镇服、良知对无良知的胜利。例如,对置孙志刚于死地的罪犯,对将“少女嫖娼”冤案强加在无辜者麻旦旦头上的歹徒,无疑应当绳之以法;然而,对他们光有法律制裁显然不够,还必须通过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相对持久的力量严厉谴责他们。对于新闻传媒来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针对丑恶、邪恶、罪恶行为发挥舆论的鞭挞作用,这是一个经常性的主题。
最后,要发挥舆论监督以预警和警世为主的警示作用。
舆论警示是由新闻传媒根据社会舆情和历史经验所进行的提醒式的监督。有时,新闻传媒所进行的舆论监督,对已有的人、事和现象而言是事后的警示;但对后来的人、事和现象而言则是事先的警示。无论是事先的警示还是事后的警示,这类监督都有镜鉴高悬、警钟长鸣的作用。预警式的舆论监督,是新闻传媒和新闻工作者作为社会的瞭望哨,在深切了解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在某些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凸现之前作出的。警世式的舆论监督,则是媒体及其从业者在对已出现的重大的负面人物事件的深刻反思中实现的。在一次次的严重矿难频频发生以后,新闻传媒有必要引导人们从思想理念、管理制度(包括干部管理制度、许可证审批核发制度、事故问责制度等)、安全措施、技术条件等各个方面进行深入检讨。在有些情况下,在重大灾难成为已然以后,新闻舆论仍有必要在某些方面进行催人警醒的舆论监督。如多年前,大兴安岭发生了特大森林火灾。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但是新闻舆论监督仍然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围绕挖掘森林火灾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而持续进行。《中国青年报》的“三色”系列深度报道堪称经典,给人留下了历久难忘的印象。在非典型性肺炎病毒流行成为历史以后,那一时期所留下的深刻教训(信息的公开迟于流言的传播、重要信息不能及时发布由此而造成人心惶恐等),也需要通过舆论监督进行寻思回味。党内高官成克杰、胡长清、田凤山等的贪污犯罪事实及其警示意义,自然会成为舆论警世的重要内容。
实际上,上述三种作用是很难截然分开的。督察、鞭挞、警示,往往紧密联系,互相包容、补充,且通过形成合力的方式而发挥令人刮目相看的作用。新闻传媒对于河南张金柱事件、湖南嘉禾拆迁事件、黑龙江宝马车撞人事件的舆论监督,足以说明这一点。应该说,在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命题之前,新闻传媒所进行的舆论监督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上述三种作用。现在的问题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新闻传媒和新闻工作者从事舆论监督工作,目标感将更加明确,应该而且也能够更好地、更自觉地、更有力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以上三种作用。
五
舆论监督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舆论监督的动机与效果问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舆论监督,是有着良好动机和注重实际效果的舆论监督。进行舆论监督,要想取得党和人民所期望的效果,其前提是必须具有良好动机。良好动机是指:以化解现实矛盾、促成问题妥善解决或向好的方向发展、给人民群众带来切实好处、促进社会和谐及人与自然和谐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如果缺乏良好动机,只管报道不问效果,甚至试图通过报道获取个人私利或达到其他目的,那末这样的舆论监督不可能令人信服和取得良好效果。绝大多数新闻工作者从事舆论监督工作,是出于崇高的社会责任感,体现的是“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风范。他们的动机是好的,这一点毋庸置疑。其方式方法也是合适的:通过艰苦细致的采访和取证工作,掌握大量确凿的第一手材料,坚持用事实说话和说符合实际的话,注意把握时机、分寸、火候,努力体现平衡原则。舆论监督所获得的效果也是好的。正因为如此,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从总体上说取得了很大成效。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进行的舆论监督,光有良好动机显然不够,还须讲究方式方法,争取获得最佳效果。不必讳言,某些新闻传媒和新闻工作者的一部分舆论监督,效果不佳甚至很差。当然不能据此对其动机进行逆推,得出其动机不好的结论。从良好动机出发进行舆论监督,由于种种原因,有可能得不到良好效果。对复杂的原因,应作具体分析。不过负责任的新闻工作者一旦发现舆论监督的效果不佳,不可能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不可能对效果不闻不问;会致力于探究舆论监督效果何以不佳的原因,并努力探寻改进舆论监督的方法途径。就此而言,负责任地从事舆论监督的人,都应是从良好动机出发去争取最好效果者。
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确有极少数新闻传媒和新闻工作者,并不是抱着正确的动机从事舆论监督工作;他们将舆论监督这样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当作可以从中获利的商业行为,当成用来吸引受众眼球的炒作手段(目的只是为了包装自己,增加报纸发行量和节目收视率、收听率,最终获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更有甚者,极个别新闻工作者调查掌握监督对象的材料,目的只是为了向对方进行要挟,榨取其油水,从中获好处。以这样一种动机进行舆论监督工作,就绝不可能获得良好的效果。
从新闻传媒来说,进行舆论监督确实有一个动机与效果尽可能统一的问题,要从良好的动机出发,采用适当的方法,通过不断改进方法求取最佳效果。而从新闻传媒的管理部门来说,也同样有一个将管理的动机与效果尽可能统一的问题,要通过适当的管理方式帮助新闻传媒所进行的舆论监督取得最佳的效果。
二是关于“异地舆论监督”的问题。
对应当监督的人、事和现象进行监督,存在着以下三种情况:由中央媒体对地方进行监督,这在理论上说当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实际存在的说情之风会使具有舆论监督性质的报道“胎死腹中”,因此而阻力重重);地方媒体对本地应当受到监督的人、事和现象进行监督,其难度相当大,阻力来自四面八方;此地的媒体对彼地的人、事和现象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曾经相当普遍,需要认真剖析其原因。上述第三种情况,通常被称为“异地舆论监督”。
在一个以和谐为建设目标的社会中,即使是在现有的媒介管理体制下,也应当呈现为这样的情况:对于应当受到监督的人、事和现象,舆论监督能及时地、强有力地实施并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而不应当是需要舆论监督,而舆论监督迟迟不至或始终“缺席”。具体而言,在一些地方出现违法违纪之人、突发性灾难事件或严重腐败现象等以后,本地新闻传媒的作为情况并不完全一样:既有敢于作为和大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作为情况的迥异,其间既有媒体自身的原因,也有来自外部的原因。许多地方的党政领导,能坦然面对已经出现的带有负面性质的事实,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之,并通过新闻传媒及时发布有关重要信息,表现出令人钦佩的民主作风和政治智慧。举凡在这样的地方,本地新闻传媒可以凭借畅通的大众传播渠道进行舆论监督,说得更准确一点,带有舆论监督性质的报道可在当地媒体上首发,也能正确对待来自外地新闻传媒的负责任的舆论监督。可以相信,这样的舆论监督将会在构建一方和全局的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其积极的和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上述舆论监督(由本地的新闻传媒来实施)是值得提倡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5年4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支持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基层单位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但有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却并不按党中央的要求执行。出于种种考虑(维护形象和政绩的考虑,自我保护、避免被问责的考虑,维持当地社会秩序的考虑,等等),他们在灾难性事故发生以后,或者在某些应当受到监督的人、事、现象出现以后,并不是及时地、主动地提供相关信息,并不是以积极的态度支持新闻传媒进行舆论监督。在其影响下,有关部门对外界特别是新闻传媒封锁消息,还采取了其他一些不利于新闻传媒进行舆论监督的做法。或者,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在得到有关部门汇报的情况以后,未能明察秋毫,而是作出了有失偏颇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指望本地新闻传媒实施舆论监督是不现实的。然而事件又特别重大,与事件相关的情况又特别重要,更大范围内的受众希望知晓此事件的有关信息。由此,外地新闻传媒纷纷对事件进行采访报道,介入舆论监督。实际上,相当一部分“异地舆论监督”,是在本地新闻传媒“缺席”、而舆论监督又不可缺少的情况下出现的。其出现原因本身就是发人深省的。其中一部分舆论监督是比较负责的。如果不是这些媒体及时介入、实施舆论监督,问题就难以被迅速披露、受广泛关注,彻查问题就缺乏外部条件和推动力。在当前,有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对政绩尚缺乏合于科学发展观的正确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不能冷静对待新闻传媒进行的舆论监督,就特别需要媒体的介入和推动。当然,“异地舆论监督”中,确实也有一部分是不甚负责和不问效果的。故在经常出现的“异地舆论监督”面前,需进行深入细致的理性分析。丁柏铨
(作者为南京大学新闻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