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原告陆某1988年再婚嫁给丈夫张某,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屋价值24000元,自己没有子女,丈夫李某有一子一女,女儿2岁,儿子4岁,婚后原告与丈夫共同把被告张某、张某某抚养成人,2011年原告丈夫在上街买菜时出车祸死亡,得赔偿金289740元,父亲死亡让张某张某某改变对继母的看法,一心想要赶走继母,私自占有所有遗产,多次侮辱原告并换了家门门锁将原告抛在家外,原告想到自己一生无怨无悔付出心血将二被告抚养成人,不求回报只求老来有个安生之处,可事以违愿,原告在无家可归的情况下,只得走法力途径,希望得到解决。
法官拿到案子,通知双方做庭前调解,调解中二被告无视法律存在,双方表示不愿赡养继母,房子和抚恤金都是父亲留下的遗产,继母不应该享有。法官苦口婆心,通过长达6小时做思想工作,二被告终于松口,达成如下协议;
一、 房屋一套归被告张某所有,由被告张某补偿原告陆某22467元,定于2014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陆某于2014年3月30日前搬离该房屋。
二、 被告张某某表示自愿放弃对该房屋应享有的权利。
三、 原告陆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 案件受理费4900元,决定减半收取2450元,原告陆某自愿负担。
作者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房 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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