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的廖某和鹿寨县的兰某合谋后驾车窜到融安县城附近和一乡镇多个村屯用弓弩发射含有药物的飞镖,射死四条农家土狗并盗走。日前,融安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对廖某、兰某各判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弓弩一把,予以没收销毁;廖某用于作案的车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廖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6日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8月11日刑满释放。
2013年11月13日下午,廖某、兰某合谋到融安县盗狗。2013年11月14日早上5时,廖某携带弓弩及含有药物的飞镖,驾驶其本人的车辆搭乘兰某一起开车至融安县境内。在融安县党校新地址大门口的209国道路边,廖某使用弓弩对村民覃某饲养的一条黑色母狗发射含有药物的飞镖,射死狗后,兰某下车将狗盗走。然后两人又窜至雅瑶乡雅瑶村塘皇坳路段,使用上述方法将刘某饲养的一条白色母狗射死后盗走。接着两人继续窜至雅瑶乡福田村福田屯一处果园路段,使用同样方法,将蒋某饲养的一条黑色母狗及冯某饲养的一条白色公狗射死,兰某下车将黑色母狗拿上车,正准备拿白色公狗时,被当地村民发现,两人即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两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条被盗土狗价值15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廖某、兰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廖某辩称,其用于作案的车辆是其母亲买的,只是登记在其名下,该辩解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廖某用于作案的车辆应当没收,上缴国库。
日前,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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