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张有民 陈永安) 备受社会关注影响极大的,礼泉县皇甫初级中学2012年“10·23”,原该校初三学生韩飞飞被社会无业青年殴打砍伤血案历经两年有余,2014年1月26日经礼泉县人民法院判决。本网曾多次关注及时报道此案,结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公平正义解决。
据记者了解获悉,礼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经过几次开庭审理,《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礼刑少初字第00013号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习璐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二、被告人杨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被告人景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董梦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五、被告人董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两年,作案工具砍刀一把、弩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习璐璐、杨威、景新、李江飞、曹瑶及其法定被告代理人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飞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医陪费32607.68元、护理费2100元、伙食补助费630元、交通费1548元、鉴定费用1400元,共计38285.6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礼泉县皇甫初级中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飞飞及其法定代理人王维维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飞飞及其法定代理人王维维不服礼泉县人民法院本判决,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网将继续给予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