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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补课学生死亡、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4-3-12  查看次数:3721 来源:云南  作者:

 
 
 

一当事人咨询称:张老师利用暑假非法招生进行有偿补课。此时的天气非常炎热,简陋的“教室”酷似蒸笼,课间休息时,补课生张祥与几个同学就到附近的河流里冲澡降温,导致张祥溺水死亡。请问:张老师有责任吗?其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官释法:张老师未经学校同意利用暑假非法招生进行有偿补课,时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由于天气炎热,加之补课点无降温措施设备,致使参加补课的学生课间休息时跑到河里冲澡降温最终张祥不幸溺水死亡。作为办学者张老师对参加补课的未成年人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其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鲁甸县法院:蒋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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