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清溪村民为征地补偿要讨说法
前言: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失去耕地,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中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平原村的村民向记者投诉,反映当地政府侵占他们土地,非法征地、非法拆迁,并且不依法补偿安置,征地办违规违法压低补偿标准,依照原有的政策、文件对农民进行欺骗性的安置补偿,而且村组集体违规截留部分补偿资金。记者为探个究竟,前往作了实地调查采访。
记者据村民讲,他们平原村三社遭遇的征地拆迁,村组等相关的干部及领导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手段,甚至还动用武警、官兵强行征收他们的宝贵土地,强行拆迁他们的居住房屋,强行进行安置补偿,造成让他们许多村民至今仍在租房居住。
村民向记者讲述了征地前的有关过程,2012年8月24日,村组召开群众大会,开始的一、二、三、四几天里,他们村干部来给村民作动员工作,以自愿的方式让村民签字同意,只有20%的人签了字,村里基本上有80%的人都不同意,根本就不接受,因此多数人未签字。可是,村社干部后来到了晚上就实行挨家挨户以给他们工作人员的面子,进行劝说,他们组在工作人员的两晚上劝说以来,群众就有近40户签了字,但至今仍有七至八家从未签字。然而,后来村社干部居然代表村民在上面签了字。当他们村民问起征地批文方面的手续时,却被告知无权查看。有的村民讲,他们至今未见到相关方面的征地批文,也未见到相关的征地公告。
据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条例》中还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贷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按照法律规定,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田的,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经过省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向具体项目实施供地后,才能由国土部门代表政府与村级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然后企业才能进场施工。
村民告诉记者,他们村社的征收土地协议书存在违法,有弄虚作假的问题。社长代表签订并未让村民集体开会讨论同意,基本上是私下就与征地方签了字,盖了章。其征地具体实施等相关方面,社员群众并不知情。村民还对记者讲,征地办与他们平原村三社的征地协议书上,其时间也是故意把2013年3月份的事写成是2012年12月20日 ,事实上是在2013年里进行的。村民们认为,社长背着群众与其签订协议,里面到底存在哪些不可告人的阴谋和秘密?大家对其公然质疑,有严重违规违法的腐败问题,甚至存在有权钱的交易,群众对其协议书直呼不合法、不公平,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记者看到平原村三社一位村民陈文,提供的一份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地办公室与他在2012年9月29日所签协议书上显示:国家建设需要根据-----文号批准,征收涪陵区清溪镇平原村三社的土地。按照《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涪府发[2008]138号)和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经审核乙方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并实施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甲方代表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与乙方代表陈文就房屋拆迁补偿的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签订了本协议。
村民对记者还讲,他们村组有的鱼塘6至8亩,结果给赔了20几万,搭建的临时房只应补十七八万的,结果做假给补了三五十万。据他们还讲,村社领导在征地中出卖社保名额,从中弄虚作假,获取不法利益。而且村组里有部分挂靠户口,也来分他们三社集体征地款,有死了多年的人也被领导干部列入其分款名额。社里有六七十亩集体土地,开会多次,大家要求补偿,但均被拒绝。村民们望着记者说道,我们的土地被侵占了,房屋被拆迁了,只给这么一点钱,而且实领20%,留80%办养老保险,往后的日子咱农民该如何过?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所提出的意见,有关县、市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时进行修改。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采纳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最终确认。
记者就村民投诉反映补偿标准低的问题,调查了解到,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渝府[2013]58号文件,就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该文件通知明确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8]45号,土地补偿费:一类地区16000元,二类地区150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28000元。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文件涪府发[2008]138号,土地补偿费:一类地区14000元∕亩;二类地区13000元∕亩;三类地区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涪陵清溪镇平原村三社,征地办根据渝府发[2008]45号、(渝府发[2008]26号)和涪府发[2008]138号的规定,以土地661.97亩,按照13000元∕亩,以438人以26000元∕人进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以及其它补偿补助,村民们均认为补偿标准太低,并未严格依照重庆市的政策、文件进行补偿。
据悉,2013年3月27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以涪陵府发[2013]95号文件,对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作出如下通知:一类地区16000元,二类地区15000元,安置补助费35000元,青苗补偿为2000元∕亩。
平原村三组的村民王昌荣,他于2008年8月30日与清溪镇平原村三社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成立了川东农业科技藤藤菜种苗有限责任站,将流转的村社58亩土地主要用于蔬菜种苗种植等,于2013年5月6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还对其使用商品进行标准注册,获得了商标注册证第10942826号。可是,正当他的种苗生产基地投入生产过程中,因土地的征收原因,致使他的基地停产停办,因此而遭受很大的损失。然而,征地办于2013年12月19日对王昌荣作出了所属蔬菜大棚补偿的通知,让其于2013年12月26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清溪镇平原村三组的蔬菜大棚11.958亩,并交出蔬菜大棚设施占用的土地,只对其补偿67105.40元,以及其它方面的补助,王昌荣认为实在太低。
王昌荣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本基地开工于2008年8月30日流转58亩产粮田做藤藤菜种苗,2010年7月9日遭受特大暴雨击到我王昌荣的种直基地,损失惨重从新投入。2012年6月涪陵区清溪工业园区占用,不明确给我大棚征地补偿,大棚大小42个全长1800米,苦爪地5亩、制种藤藤菜基地7亩。大棚斑竹第一次15000根、第二次11000根共计26000(2元1根)=52000元,人工费、无故膜共计42个,18000元一个=75600元、铁丝250公斤×9=2200元,田沟3800×40元1米=152000元。大棚沟的路板150块×15=2250没有人工费;苦爪地木杆1500根×10=15000元加人工费;相盆2800个40元1个=112000元;鸡粪3车3000元人工费6000=9000元;土地费1年1亩800元×58亩=46400元;放种的洞子2个16000元;水管龙头150个×12=1800元;做以上大棚和田坎200个人工×60=12000元;大型机井公分没有加车费4000元。总合计500250元。加上以前投入及有关开支,王昌荣认为是100多万的投入及损失。
所以,他认为征地办等单位给其作出如此低的补偿,他根本不能接受,他希望根据实际,应按照国家大力发展蔬菜项目方面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有关标准进行补偿。
村民们对其土地补偿安置费80%的金额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大家也持不同的看法和意见,认为应分发给他们本人。
据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应当是谁负责安置需要被安置的人员,就归谁所有。如果没有统一安置的,则应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如果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则必须征得被安置人员的同意,征地补偿款必须依法支付给相关集体组织和有关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也不得挪作他用。
相关链接:国家在征地时,被征地农民享有以下权利:被告知的权利。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获得补偿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提出意见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可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享有反馈意见的权利。
除此以外,我国土管理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⑴土地补偿费,即对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被征收土地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偿。⑵安置补助费,即对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所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助。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给予的经济补偿。⑷青苗的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着物造成的损失一次性给予的经济补偿。⑸其他补偿,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规定。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偿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处产值的三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记者 郭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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