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余天时间内,多名商贩将3万余公斤病死猪肉销往浙江、山东等地。江西省丰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13名被告日前获刑。
丰城市检察院介绍,自2013年5月6日开始,屠宰场老板邹某与肖某、贾某、肖某某开始合伙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由邹某提供屠宰场、生产设备并负责办理运输产品所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期间,邹某专门联系孙渡街办农业综合推广站站长何某,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明知道对方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何某在没有任何资料、不到现场监督的情况下,便为其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甚至有时任由被告人邹某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内容。
经调查,从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27日,贾某、肖某等人以2元/公斤至4.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病、死猪肉6.45万公斤进行加工处理,售出3万余公斤。这些病死猪肉以正常市场价的60%-70%卖到浙江、山东、湖南、安徽等地。2012年3月29日,邹某还独自将一批冷冻猪肉卖给广东东莞市大岭山一仓储公司,合同价9.8万元,因产品质量不好,双方协议减少价款,实收4.2万元。2013年4月,邹某还先后向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的肉联厂提供了6000公斤、3000公斤病死猪肉制品。
丰城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邹某、肖某等13人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邹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90万元,肖某、贾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6万元;袁某等其他被告人也分别领刑。 (记者 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