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根生,为何让兄弟无路可走。近日,云南巧家法院审结一起相邻权纠纷案,要求被告十日内恢复道路原状。
原告陈大与被告陈小系同胞兄弟,于1978年原、被告分家将原有的园子分给原告修住房,路从被告的院坝内通过。2001年因被告修槽门,原告改道从被告屋后的阴沟坎上通行。2013年4月,被告陈小将位于其房屋背后供原告陈大通行的道路挖了一个长1米,宽0.85米,深0.5米左右的缺口,导致原告陈小通行受阻,出入不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陈大诉陈小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陈小认为其与原告争的不是屋基,断原告的路是因原告断其挑水路引起的,要求法院一起解决并重新调查相关人员解决。该纠纷经本村村委会及药山镇司法所调解均未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说各有理,经法院告知陈小对“原告断其挑水路”一案另行起诉,被告陈小明确表示不起诉,但也不恢复道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本系同胞兄弟,理应和睦相处,互相礼让,但被告陈小擅自将原告陈大通行的道路挖出一个长1米,宽0.85米,深0.5米左右的缺口,造成原告陈大通行不便。被告陈小将原告陈大出入的道路阻断的行为妨碍了原告陈大的正常通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作出由被告陈小恢复原状的判决。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何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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