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有关土地纠纷的案件直线上升,但大多案件都是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或是裁定不予受理。
此类案件基因无土地使用权证或是双方当事人均无证据证明所争议土地的四至界限状况。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作出以上处理。由此引起申诉、上访人员积极攀升。各个地方的政府也不愿意处理此类案件,即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在各个乡镇都设有土地管理所,但大多都没有人上班或是只有一人在,形同虚设,无法管理,县土地管理局也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当地政府把这个烫手山药丢给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也无能为力。老百姓遇到土地纠纷案件无处解决,自救方式有的靠武力,有的忍气吞声。靠武力解决必然发生治安或是刑事案件,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土地权利制度过分强调了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性,忽略了其促进财产动态利用、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只有规范土地登记,加强物权保护,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和权威性,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才能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和公民物权的保护。只有借助科学配置土地权利,健全土地权利体系才能理顺和规范土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的规定政府有义务为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其土地所有权。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