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本案原告罗某水磨镇嵩屏村人,被告马某龙头山镇龙泉村人,经过媒人介绍认识后双方都很满意。于是农历2012年9月28日按农村风俗双方订了婚,原告罗某经过媒人的手给被告马某家人壹万元的“彩礼钱”。但是2013年4月26日被告马某就消失找不到了。2013年12月28日原告罗某通过各种关系找到被告马某,但是马某已经嫁给龙头山镇八宝村杨某了,没办法原告罗某多次找被告父母及被告商量退还彩礼钱,被告却说钱已经花了,再说是你自愿给的,这钱不应该还。故原告罗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马某返还壹万元的“彩礼钱”。 法官多次走访村民了解案情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劝解和释法,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马某同意返还原告罗某捌仟元“彩礼钱”。
法官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的情况属于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彩礼钱。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唐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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