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人民法院最近判处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被告人丁某因妻子外出打工,便认为是其岳母将妻子改嫁他人,产生了报复心理。于是被告人丁某独自来到被害人胡某(丁某岳父)家中,与被害人胡某发生了争吵。当时帮被害人胡某干活的马某还劝说被告人丁某,但被告人不听劝说,一直呆在被害人家中不肯离开。直到第二天凌晨一点左右时,被告人趁被害人胡某熟睡时,被告人借助手机亮光在沙发下面找了一把斧子和菜刀摸到被害人睡着的床前,找准了被害人所睡的位置之后,便用菜刀朝被害人头部乱砍,被害人受伤惊醒后与被告人抢夺菜刀滚到了床下。在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时,被害人的孙子胡小某惊醒后感到害怕至极找到了木方朝被告人头部打去,被告人抢到木方便对被害人胡小某头部一阵乱打。之后被告人携带斧头逃离了被害人胡某家中。被害人胡某经医院检查鉴定为右侧聂顶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裂伤。被害人胡小某鉴定为额骨右侧、左颞顶骨粉碎凹陷性骨折,为十级伤残。经鉴定被害人二人所受伤害为重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二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胡小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原告二人经济损失合计37000元(已给付20000元,剩下17000元一年内支付)。且庭审中被害二人书面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还表示会在两个月后付清剩余17000元。认罪态度诚恳,对自己胡乱猜疑的心态表示悔改。
本院结合事情前因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改表现等因素,决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木方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双方结成夫妻已成大人,自己婚姻只能自己来经营。婚姻出现问题不从自身找原因还将罪责推与他人身上,这种扭曲心态最终形成了报复行动。婚姻可是天堂、可是坟墓,家人就是你的开导着,千万不要因自己原因祸及他人。 鲁甸县人民法院 张立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