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居民邓子龙原籍为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太平庄乡,邓子龙利用自己的军官身份,凭借在建平县的关系网,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于2001年4月8日与建平县太平庄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征用建平县太平庄乡郎家营子村三组2400平方米土地。2002年10月31日建平县政府为邓子龙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为2400平方米。邓子龙退休后于2013年11月建设厂房,由于邓子龙占用3000平方米土地与建平县太平庄乡郎家营子村第三村民小组村民吴长江等人发生纠纷。邓子龙将吴长江等人诉至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法院,2014年1月15日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建白民初字第04762号民事判决,这份带有浓厚人情的判决书在当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根据建平县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认定:“原告邓子龙使用的3000平方米土地其中2400平方米土地享有使用权,600平方米公路控制线内的土地不在邓子龙土地使用范围。但郎家营子村第三村民组对此600平方米土地也没有使用权”。建平县法院判决:“被告吴长江等人将公路控制线内原告邓子龙门前道路上挖的沟填平,恢复道路畅通并不得阻止邓子龙施工”。就此问题笔者先后调查走访了十多名资深法官和律师答复说:“就本案来讲既然法院认定原告邓子龙不享有6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原告邓子龙的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可建平县法院却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据太平庄乡郎家营子村委会证实:“双方所争议的600平方米土地自土改以来就属于郎家营村第三村民组所有,属于村民的口粮地。这600平方米既未调换国家也未征用”。邓子龙将村民的土地非法占用和占为己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地,破坏农田的耕作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地论处。”邓子龙仅获得24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却占用3000平方米土地,毋庸赘述是违法的。这样的违法行为竟能获得建平县法院的支持。另据调查,吴长江等人提交的全部据证,建平县法院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但对原告邓子龙所提交的证据表述的却淋漓尽致。更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法律规定诉讼费应按照败诉金额由责任方承担诉讼费,原告邓子龙要求被告赔偿451280元损失建平县法院未支持,但案件的4034元诉讼费全部判决吴长江等人承担。建平县法院重人情藐视法律的司法理念已经到了极限。
建平县法院在判决书中竟这样认定事实:“第三村民小组丧失了该3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事实上,邓子龙只支付了1万元的土地补偿金,征用土地2400平方米,建平县政府批准使用面积也是2400平方米,建平县法院却非法认定第三村民小组丧失3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还把土地补偿金捏造为土地管理费。非法多占耕地竟然得到建平县法院的支持,国家批准2400平方米土地却认定村民丧失3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邓子龙主张451280赔偿费用法院未予支持竟然不承担诉讼费用,建平县法院把国家赋予的审判权用在办人情案上。据调查,建平县法院作出判决后吴长江等人不服依法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4月29日上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此案,当地村民坚信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定能后秉公司法公正地作出判决结果。就此案件的审判结果笔者将继续予以关注并及时予以报道。 利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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